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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2018-12-24 11:33:00  来源:新沂检察院

  为了加强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增强领导干部抓好反腐倡廉工作的责任感,提高全院干警的拒腐防变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责任制度:

  (一)责任分工:

  1、检察长(党组书记)全面负责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并负责对本院党组成员和各部门主要领导进行监督检查;

  2、副检察长(党组成员)协助检察长(党组书记)负责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并协助党组对全体干警进行监督检查;

  3、纪检组、政治处、党总支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院党组,抓好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并对部门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二)责任事项:

  1、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院党组、各部门主要的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目标,把党风廉政建设同办案,开展检察业务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进行一同布置、一同检查和一同落实;

  2、切实抓好党组中心组的学习和部门学习制度,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章》、中政委“四条禁令”、高检院“九条卡死”、“廉洁从检十条”等廉政规定,切实做到严于律己,廉洁奉公,依法办案,不徇私情;

  3、健全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定期开好党内民主生活会,发现不廉洁苗头,及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予以纠正;

  4、对发生的不廉洁行为、违法违纪行为绝不袒护,要及时向院党组书记报告,并和有关部门通气,积极支持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调查处理;

  5、把检察干警是否廉洁列入政绩考核主要内容之一,并在此基础上考虑制定下年度的廉政措施。

  编辑: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