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黎某某、任某某、姜某某、王某甲、荣某某、宋某某、孙某某、王某乙、崔某某、周某某、郭某某、李某某诈骗一案,经新沂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处被告人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黎某某、任某某、姜某某、王某甲、荣某某、宋某某、孙某某、王某乙、崔某某、周某某、郭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一审宣判
2023-06-28 09:59:00 来源: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苏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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