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检察工作需要,进一步提高打印公文质量和工作效率,严格打印审批手续,切实降低蜡纸等耗材,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 以院文件头和简报头打印的,经检察长签发;
二、 各部门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材料底稿第一页应使用规定的拟稿纸,根据本种文件的规定格式写清楚,并注明打印数量,送交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签字后,方可打印。特殊情况,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字(法律文书除外);
三、 文印员收到拟稿后,要认真检查是否清楚,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四、 本院及外单位复印法律文书、材料时,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复印,文印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复印材料。非文印人员不得自行操作文印设备;
五、 文印工作要求快速、准确、急件急办,一般材料不得超过两天,每周材料当周清理完毕,注意保守文件秘密;
六、 文件校对由拟稿人负责;重新打印的,按新文件履行手续;
七、 各部门及文印人员要厉行节约,不得浪费文印材料,造成浪费的由责任人包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