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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务 管 理 规 定
2018-12-24 11:32:00  来源:新沂检察院

  一、财务管理工作要紧紧围绕检察工作的总任务、总目标,坚持廉洁从政、秉公理财、厉行节约的原则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二、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所有收入支出均由院财务统一管理,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设帐外帐;严格执行市会计核算中心操作规程,加强会计核算,规范收支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确保财务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运行;

  三、全院财务实行分级管理,检察长办公会和检察长负责财务开支的审批。大额和特殊经费支出,由检察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其它支出分别由检察长、分管检察长负责审批;

  四、本院干警因公出差、参加会议或其他支出需要预借现金的,必须由财务人员按开支标准核定数额,经分管检察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借款。出差回院后应在五日内结清,确需延期的,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在当月内结清;

  五、干警报销单据,先交财务人员稽核,然后经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审批方可报销;

  六、差旅费管理:干警因公务出差,严格按市财政局规定标准核报行车费、住宿费(住宿费原则不超80元/人);

  七、办公用品购置和计算机、照像等业务耗材管理:各部门需购置办公用品及计算机、照像等业务耗材的,应先填单向办公室申请,经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购置管理。购置物品时经手人不得少于二人,报销凭证上应有购物人共同签名。任何人不得自行购买办公用品,否则开支自付。日常办公用品购入后交由实物保管人员登记、保管发放。机关添置固定资产,须由办公室负责人提交检察长办公会审批。购入的固定资产应先记入固定资产帐,然后签名领用,责任到人。办公室定期查验和决定处理或报废。使用人因工作调动应办理移交手续;

  八、坚持民主理财,定期财务公开。(一)财务人员应严守财务纪律,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做到管帐不管钱,管钱不花钱。及时处理单据,按月清理帐目,做到帐款相符;(二)对专项资金应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超支;(三)遵守现金纪律,不准公款私用,不准以“白条”顶代库存;(四)必须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和开支标准,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五)财务人员在调动工作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交接手续;(六)办公室要把全院的财务情况,每月向检察长或检察长办公会报告一次;

  九、上述规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要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编辑: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