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创建文明单位,确保卫生整洁,环境优美,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卫生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办公室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办公室主任担任,各部门安排一名副职为组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卫生活动,检察督促全院卫生工作;
(二)办公楼室办卫生由各部门负责打扫,楼外院落及楼内公共卫生由清洁工负责打扫;
(三)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对本部门室内卫生的清扫、保持。坚持每日一清扫,重大节日和换季时彻底清扫,做到地无污渍、墙无灰尘,窗明几净,桌、椅、沙发、橱顶、吊扇、灯罩清洁,各类报刊书籍、物品、卷宗摆放整齐;
(四)严禁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纸屑等杂物,不准将杂物倒入下水道内,不准在楼内焚烧垃圾,注意保持公共设施的整洁卫生;
(五)注意节约用电用水,做到人走灯熄,空调、电扇、微机等用电设施关闭电源;用水后随时关闭水龙头和小便冲水阀;
(六)本院干警自行车、摩托车一律在指定区域整齐停放,禁止乱停乱放;
(七)领导小组不定期组织卫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公布,发动全院干警监督;
(八)领导小组在平时和检查中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对责任人提出严肃批评,并按20元/次进行罚款(从考核中扣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