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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管理使用规定
2016-12-22 15:40:00  来源:

    

  一、  新沂市人民检察院印章、检察长印章,以下简称“院印”,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使用; 

  二、  “院印信”应放置于保险柜内,做到使用后随时入柜; 

  三、  “院印信”专管人员不得将“院印信”和放置“院印信”的保险柜钥匙随意交给他人代管,如请假时,须由检察长同意交给指定人员代管,并办理“院印信”临时交接手续,“院印信”专管人员应坚守岗位,保证印信及时加盖、出具; 

  四、  本院出具的各类法律文书(证件),应填写清楚、内容具体且经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签属意见后方可盖“院印”,否则一律不得加盖“院印”; 

  五、  调查材料、证明信、行政介绍信须经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批准后方可出具;出具时,专管人员应将存根与正文按规定内容填写齐全,注明有效期限。因公外出确需携带空白介绍信者,须报经检察长批准,印信专管人员应及时了解使用情况,并进行登记,未使用的空白信,持信人出发回来后三日内归还给专管人员,专管人员也应及时过问文信使用情况; 

  六、  上报、下发或送达的各类统计报表、文件、简报、报告材料须加盖“院印”的,应经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签属意见,意见的签属应及时,由专管人员予以盖章,专管人员不得把“院印”随意交给他人代盖; 

  七、  干警因个人办理领取邮件、房产登记、通讯工具等事项,须由院出具便信、盖章予以证明者,使用院办公室印章,原则上不得使用“院印”;确需加盖“院印”的,必须报经检察长批准后方可使用,同时印章专管人员要做好登记; 

  八、“院印信”专管人员和全院干警要严格遵守本规定,对违反规定使用“院印信”的,或发生“院印信”丢失、被盗,造成一切政治、经济、法律责任由责任人承担,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编辑:jcw_xzxyj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