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小伙深受公司器重,却利用担任项目经理的职务便利,在设备采购过程中收受对方好处,给公司带来十分巨大的财产损失,不仅辜负领导期望,也落得深陷囹圄的下场。
大学毕业不久,郭少杰进入一家大型企业工作,由于年轻有闯劲,工作有思路,很快得到公司领导青睐,入职三年,就开始担任集团工程部项目副经理、经理。年轻有为、深得领导信任、负责重大项目,郭少杰的前途看似一片光明。随着项目的深入推进,工程施工需要采购一批环保锅炉,经全国市场调查,公司最后选择了山东一家专门生产水煤浆蒸汽锅炉的生产商。郭少杰作为项目施工负责人,多次参与考察谈判,结识了对方公司的商务代表刘建,后两家公司签订了标的合计高达1300万元的分期采购合同。第一批供货后,为顺利拿到拨付款,刘建开始向郭少杰输送“糖衣炮弹”,而新交女朋友的郭少杰急于买房用钱,对刘建的贿赂来者不拒,不仅在拨款上提供方便,而且在签订第二批采购合同时,明知锅炉市场价格大幅下降,仍然以原价格签订合同,在此过程,郭少杰陆续收到刘建的好处费不过9万元,令人震惊的是行贿人刘建却通过锅炉销售,竟从中攫取253万元差价占为己有,可想而知,郭少杰的行为给公司带来了多么大的财产损失。纸包不住火,公司很快审计出合同异常选择了报案。郭少杰被抓获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事业有成、前途广阔的年轻高管以如此方式自毁前程,这样的结局着实让人唏嘘。很多人认为私营企业在开展经济活动中收受、给付“回扣”、“好处费”司空见惯,殊不知,这些行为也可能违法犯罪。比如这个案件,不仅拿人钱财为人谋利的郭少杰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其行贿9万元,牟取了不正当利益的刘建也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常见罪名,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与其相对应的就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新沂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少杰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鉴于其坦白,并积极退赃,遂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随后不久,该院还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刘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检察官说法】人心不足蛇吞象。只因贪图小利而对精心栽培自己的公司不仁不义,最终陷进牢狱也是咎由自取。不论是“受贿”还是“行贿”,都会破坏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企业的健康长远发展,因此面对形形色色的商业“潜规则”,广大从业者都应自觉拒绝抵制。做人,还需洁身自好、脚踏实地,切莫贪小利而失大义。(文中人员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