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模式转型和劳动成本上升,很多地方出现招工难、用工贵现象,一些不法分子看中商机便铤而走险,从经济较为落后国家招募劳工非法入境,充当“蛇头”谋取私利。
方某某一直在山东荣成老家从事劳动中介业务,帮一些企业招募工人赚取中介费。开始在甘肃、陕西、云南等地招工,很难招到年轻人,即便招到人,也由于劳动报酬低、工作环境差等原因干不了多长时间。偶然机会,方某某结识了云南人翟某,获知不少工厂雇佣了偷渡入境的缅甸籍人,他们能吃苦、工资低,关键可以长时间出工,很受企业主欢迎。正愁招不到人的方某某很快打探清了“行情”,暗喜找到了商机,请托翟某先后介绍认识了缅甸籍人吴某以及云南昆明专门提供接应、转送等“一条龙”偷渡服务的孙某。不久,合作多年的私营企业主张某找到方某某也希望雇佣缅甸籍人,方某某遂联系吴某让其年终回家多带些同乡过来。吴某回国联系了罗某某、杨某某等12名缅甸籍人,春节过后,经中缅边境清水河偷渡至中国云南省勐定,再乘坐方某某委托孙某安排的车辆,几经辗转,行程3500多公里抵达山东省荣成市张某经营的水产品公司内,开始从事水产品加工领取相应报酬,方某某则从中赚取“带工费”坐享其成。转眼又到年关,吴某等缅甸籍人乘车回国过年途径新沂市北郊检查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随后被遣返回国,三个月后方某某被抓获归案。
当前,“一带一路”建设深入推进,我国的经济繁荣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前来经商、工作、学习,这就需要我们提升更高警惕,切实维护正常的出入境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外国人入境,应当向我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对于没有护照也没有办理过签证的外国籍人员是不允许进入中国国境的。《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等等情形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新沂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为牟利,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组织缅甸籍劳工在中国云南省边界采取过河偷渡方式非法入境,人数众多,其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检察官说法】
非法入境的劳工不受法律保护,公司雇佣他们存在用工风险,而且也会面临相应处罚。由于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核准登记,非法入境劳工一旦发生案件或者纠纷就无法追查到他们的身份信息,这势必会给当地治安秩序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法律禁止非法入境,跨国劳务应走合法途径。(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