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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老板卖私盐赚黑钱 新沂市检察官:勿碰食品安全红线
2019-10-12 08:07:00  来源:新沂市检察院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卫生不容小窥,个别不法商家却置老百姓身心健康于不顾,昧着良心赚黑心钱,不仅领刑受罚,还被宣告行业禁止令。

  李某在村口经营一家超市,平日里卖些老百姓生活必须的油盐酱醋等物资。一天下午,自称姓刘的中年男子来到李某超市推销“大粒日晒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等,李某觉得利润诱人,便同意贩卖,先后两次从刘姓男子手中购买“日晒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共计24吨。随后几个月的时间里,李某在其超市私下宣传或通过生意往来结识“大客户”,多次将其手中的“日晒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销售给他人用于熟食加工或进一步加价销售。非法生意越做越大,李某贩卖私盐的行为最终逃脱不了盐业管理部门的查处。经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查处勘验,在李某超市仓库内及其租用的车辆上当场查获“日晒盐”113袋,每袋50公斤,共计5650公斤;“饲料添加剂氯化钠”173袋,每袋50公斤, 共计8650公斤。经江苏省技术监督盐业产品质量检验站检验,涉案“日晒盐”粒度、氯化钠(以湿基计)、水分、碘(以I计)项目均不符合GB/T5461-2016《食用盐》标准中日晒盐二级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碘(以I计)项目不符合GB/T5461-2016《食用盐》标准中精制盐二级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李某很快被新沂市公安局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新沂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李某明知“日晒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为非食用盐,仍作为食用盐在缺碘地区销售给他人用于熟食加工,足以造成碘缺乏引起的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经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认为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并禁止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检察官说法】李某明知销售的食用盐不符合安全标准而进行销售,足以造成碘缺乏引起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受刑罚处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食品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李某肆无忌惮地触碰食品安全红线,在接受法律公正判决之外,理应同步接受行业禁止令,以防其利用超市便利条件,继续从事非法贩卖私盐行为,危害人民群众健康。

  编辑:魏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