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通信电池最高可判无期徒刑,收购蓄电池最高可判7年”,看到印有这样警示标语的通信电池,废品收购商没有选择报警,而是选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以低价收购从中非法牟利。
许桂花和王光飞是一对夫妻,经营一家废品收购站,2018年8月底的一天,一辆面包车停在了他家收购站前,从车上下来两个男青年,一边喊着老板许桂花,一边打开面包车后门,其中一位男青年指着面包车上赫然放着的8块蓄电池问:“这种电瓶你们收购多少钱一斤?”。老板许桂花问道:“你们这些电瓶是哪来的?”另一位男青年回答说:“我们是市政公司的,这样的电瓶多了。”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终,男青年与老板许桂花以三千一百元钱达成了收购8块电瓶的交易。
待男青年走后,许桂花和王光飞夫妇搬挪电瓶时注意到,每块电瓶上都印有“盗窃通信电池最高可判无期徒刑,收购蓄电池最高可判7年”字样,意识到电瓶可能来路不明,二人并没有选择报警,而是抱有侥幸心理的将收购的8块电瓶遮挡隐藏了起来,并商量着以后不能再收购这类物件了。
过了几天,许桂花和王光飞夫妻并未见到有人前来询问查找电瓶事情,就将电瓶加价后转卖给了溜乡串巷收废品的人了。
9月初至9月中旬,两位男青年又多次送来蓄电池,许桂花和王光飞夫妇见之前并没有人前来询问电瓶之事,通过进一步压低收购价格,共收购“不明来路”的电瓶19块。同一时间,警方接到两家工程建设公司报案,称其公司负责的高铁沿线信号塔多个机房的备用电瓶被盗,经侦查,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和孟某某(均另案处理)。
经过进一步审查,最终认定犯罪嫌疑人许桂花、王光飞在明知蓄电池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孟某某盗窃的赃物的情况下,仍进行收购、窝藏,并将部分蓄电池转卖进行非法牟利的违法事实。其二人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许桂花、王光飞夫妇共收购被盗电瓶27块,其中加价后转卖给了溜乡串巷收废品的人16块,剩余11块在其废品站中查出。经鉴定,其二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共计人民币21265元,案发后,被盗蓄电池均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9年1月,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许桂花、王光飞提起公诉。最终,被告人许桂花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王光飞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检察官说法】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警示】
我们一直倡导商家、企业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经营中报以侥幸心理获取非法利益,往往会令精心经营的企业陷入难以面对的局面,作为一个经营者,更应该学法、懂法、尊法、重法,努力让企业良性发展,稳健成长。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