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新沂院:2016年-2018年退查案件情况专题分析
2019-08-29 11:16:00  来源:新沂检察院

  近年来,新沂市院受理的审查起诉案件中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案件呈过高态势,故对该院2016年至2018年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案件(以下简称退查案件)基本情况、特点进行了专题分析,查找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建议。

  一、退查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退查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6年至2018年,新沂院公诉部门受理审查起诉案件3008件4589人,一次退查案件数为723件1487人,所占案件受理数的比例分别为24.04%、32.4%,二次退查案件数为 288件644人,占一次退查案件比例分别为 39.83%、43.31%。具体数量如下:

年份

受理数

一次退查数

占比(受理数)

二次退查数

占比(一次退查数)

2016

1135/1647

277/511

24.4%

31.02%

112/210

40.43%

41.09%

2017

982/1494

232/503

23.62%

33.67%

92/231

39.65%

45.92%

2018

891/1448

214/473

24.01%

32.67%

84/203

39.25%

42.91%

合计

3008/4589

723/1487

24.04%

32.4%

288/644

39.83%

43.31%

  (二)退查案件的特点

  一是从退查数量看,退查案件占比大,数量上呈上升态势。2016、2017、2018年公诉案件一次退查率(件)分别为24.4%、23.62%、24.01%,二次退查率(件)分别为40.43%、39.65%、39.25%。可见,公诉案件一次退查率平均在五分之一以上,二次退查率平均在三分之一以上,公诉案件的退查比率高,且居高不下,不容忽视。

  二是从退查理由看,多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主。退回补充侦查的理由主要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罪行、遗漏同案嫌疑人等。其中,在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中因证据不足被退回补充侦查的有282件,所占比例为39 %;因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的有352件,所占比例为48.69%。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侦查质量存在一定问题。

  三是从涉案罪名来看,罪名相对集中。退查案件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交通肇事、诈骗、盗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罪名,其他罪名涉及较少。其中涉嫌故意伤害罪52件63人,涉嫌交通肇事罪34件34人,涉嫌诈骗罪33件74人,涉嫌盗窃罪28件41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6件69人,这五种罪名约为退查总数的三分之一。

  四是从退查时间看,大部分退查案件的审查期限快到期才退查。从一次退查案件分析,大部分退查案件的审查期限快到期才退查,故不排除承办检察官以“退查”来借“时间”的情形。

  二、退查案件原因分析

  (一)关于退查法律规定不够明确

  当前关于退查的相关法律规定,仅仅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法条也仅仅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权利,也可以自行侦查,还规定了退查的期限和次数,但相对于退查的具体细节,比如退查提纲的撰写等内容没有具体的规定;也没有赋予公安机关对于检察机关退查提出异议的权利。

  (二)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质量“先天不足”是案件退查比例高的根本原因

  由于长期受“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传统司法理念的影响, 部分侦查人员业务水平有限,侦查理念存在偏差, 在侦查过程中比较重视侦查的结果, 忽视法定的侦查程序, 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得不依靠后期的补充侦查来弥补缺陷。

  (三)“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是退查手段过度使用、“假性退查”的客观原因

  “案多人少”问题一直是刑检部门比较突出的问题, 平均每年每位检察官办理的公诉案件数量达 100余件,特别在年底、节假日,大量的案件积压不能及时结案,导致退查手段过度使用,以“退查”来借“时间”,这种假借“退查”之行延长办案期限,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四)退回补充侦查只注重“个案补强”,不注重类案引导

  退查案件类型及退查理由相对集中,首先因为故意伤害、盗窃、诈骗、交通肇事等案件较为多发、本身数量较多, 但是在这几类案件中经常出现的退查理由却在以后的案件中仍然出现,这说明以往的退回补充侦查只对个案起到了指导作用,并没有引起侦查机关的足够重视,没有发挥普遍的指导作用。这就直接导致了许多本来不应该被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又因为相同或类似的原因被退回补充侦查, 造成退查案件数量持续增高。

  三、预防措施和建议

  (一)加强培训,提升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与取证能力

  通过全员培训、专项业务培训、组织办案人员参加庭审等方式转变侦查人员的理念,逐步将侦查人员的理念从以侦查为中心转变到以审判为中心的轨道上来,增强证据意识,提高侦查质量。同时建立以案件质量为核心的考评机制,引导侦查人员在办案中强化证据意识,提高办案质量。

  (二)建立健全退查案件跟踪监督制度

  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及时告知侦查机关及犯罪嫌疑人、受害人及其他们的辩护人、代理人,使补充侦查受到社会监督,确保侦诉两机关按照职责公正执法。检察机关对案件决定退查后,建立退查案件跟踪卡,一案一卡,对案件进行跟踪监督。

  (三)完善引导侦查机制,凝聚侦诉机关合力

  一要健全并严格执行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制,实行员额检察官“一跟到底”,及时提出继续取证的意见、建议,并监督其严格、规范取证,减少侦查过程的缺失,为审查起诉打好基础。二要切实重视退查提纲的引导性和可操作性,说明补查的理由和目的,明确补查的内容、方向及其应注意的问题。同时,加强侦诉沟通交流,形成侦查合力。

  (四)建全案件期限预警机制

  解决退查案件借“时间”问题,加强个案期限预警。案管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期限届满7日前及时预警通知,便于公诉部门及时作出决定,变事后责任追究为事前主动预防。知,便于公诉部门及时作出决定,变事后责任追究为事前主动预防。

  编辑:仲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