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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院:近年来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分析与对策
2018-12-26 08:51:00  来源:新沂检察院

  网络犯罪,即利用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等技术或特性,实施危害计算机网络及其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财产权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当今社会,网络犯罪案件频发,需引起重视。

  一、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基本情况及案件特点

  (一)基本情况

  2017年以来,新沂市检察院共受理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34件40人,其中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31件36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3件4人,法院已判决20件37人。而2015年和2016年此类案件共有2件。

  (二)主要特点

  1、办理案件罪名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至第287条共规定八个罪名,本院办理的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只涉及两个罪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及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占受理案件的91.18%。

  2、犯罪行为人学历偏高,年龄偏小,呈年轻化发展趋势

  新沂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中,专科以上学历人员20人(其中本科学历12人),占受理总人数的50%。受理的案件中,年龄30-36岁的3人,25-30岁的7人,17-25岁的30人,其中未成年人4人,在校学生11人。如本院于2018年2月5日受理的王某某、程某某、李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为焦作市**大学的在校生、程某某、李某某均为河南**大学的在校生。

  3、犯罪行为更趋复杂,犯罪手段更趋隐蔽,犯罪手段更趋多样

  互联网是一个开放、虚拟的世界,参与者的身份也是虚拟的,可以通过网络随意进入、破坏和更改别人的计算机,而这种手段又相当具有隐蔽性。具体表现有作案地点不确定性,作案时间短,犯罪不留痕迹,通过网络可以在任意时间、任意地点链接到某些地区、甚至其它国家进行破坏活动,而且只需要几分钟,短则几秒钟,在一个很短的时间内又可以连续几次作案而又不容易被发现。

  如:新沂院办理的王某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住在吉林的王某某通过在淘宝上租用香港的两个服务器,购买攻击软件,攻击控制了江苏徐州的数台服务器。又如蒋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犯罪行为人仅在2016年4月12日16时至22时期间,利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用于话费、流量充值客户端存在的系统漏洞,以每笔实际支付0.01元的价格购得该平台100元、500元等不等价格的话费、流量等商品,成功完成交易133笔,造成公司财产损失共价值人民币46000余元。

  4、判处刑罚多为缓刑

  已判决37人中,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1人,二年至不满三年6人,一年至不满二年13人,不满一年有期徒刑10人,判处拘役7人,其中被判处缓刑23人,占已判决人数的62.16%。

  二、计算机网络犯罪多发的原因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在安全漏洞

  计算机操作系统是计算机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计算机网络犯罪所侵犯的对象,更是一部分计算机网络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素之一。由于设计原因,操作系统设计员都会在系统上留后门,以方便程序员对系统进行更新、维护,一直以来这样只注重功能而忽略安全的问题,不可避免地形成了安全漏洞。

  互联网是以一种网间网技术,它由无数个局域网所连成的一个巨大网络,当用一台主机和另一局域网的主机进行通信时,它们之间互相传送的数据流要经过很多机器重重转发。如果攻击者利用一台处于数据流传输路径上的主机,就可以挟持用户的数据包,并利用数据包进行一系列的攻击活动。

  如本院办理的多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中,犯罪行为人就是利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挂靠在百度首页用于话费、流量充值客户端存在系统漏洞,在客户端选择商品下单后,通过fiddler软件在付款时拦截数据,继而修改价格,以每笔实际支付0.01元的价格购得该平台100元至500元不等面额的话费商品。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行为人的原因

  1、犯罪行为人存在侥幸心理,对犯罪后果严重程度认识不足

  犯罪行为人往往是利用系统漏洞进行犯罪,一方面认为是系统本身存在漏洞,不是自己主动种植病毒木马攻击的,不是自己主动作为就不会违法犯罪,认识不到后果的严重性。另一方面留下的可侦查的痕迹很少,隐蔽性很强,案件难以侦破,很难受到法律的制裁,存在侥幸心理。再加上通过计算机网络犯罪所获取的利益远远高于传统诈骗或盗窃等手段所得等,这些因素都促使了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发生。

  2、犯罪行为人缺少罪恶感

  通过对多起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分析,大多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没有罪恶感,网络社会是虚拟的,人们都将自己的真实姓名隐藏起来 ,在这种环境中人们更容易从空间上和心理上引发犯罪。

  如:本院办理的黄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中,黄某某系高三复读生,一直在学校上学,平时在家也比较老实,很少出去,喜欢上网,在其供述中谈到“当时我想即使我不做这事其他人也会做, 当时我还认为只要不是我自己操作的就不会找到我。”

  三、办理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一)犯罪智能化程度高,取证难度大

  网络具有开放性、不确定性、虚拟性、无界性和快速性等,犯罪手段往往比较隐蔽,破坏涉及面广,证据难以固定,使得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的侦破难度大。

  (二)犯罪专业性强,办案人专业知识不够

  计算机网络犯罪是一种新型的、高科技的犯罪,犯罪行为人大多都是对计算机熟练掌握,操作自如的专业人士,对计算机的功能、运作原理、模式等各方面都了如指掌,能够利用各种手段规避侦查。而我们的办案人员都是非专业人士,不懂计算机原理,办案人员不知道从哪入手侦查,不知道怎样固定证据,在办案过程中可能会因一个计算机专业术语,耽误整个办案流程。

  (三)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量刑偏低,刑罚没有资格刑

  计算机信息网络犯罪造成的损失绝不比其他类型犯罪小,因为有些损失根本无法用金钱来计算,犯罪行为人在给目标造成损失的同时,自己能够获得丰厚的利益。而在本院办理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中,只要返还获得的非法利益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大多都是判了缓刑,比相同情况下的盗窃罪、诈骗罪等判处缓刑的比例高的多。

  计算机网络犯罪一般与网络操作直接有关,规定禁止从事与网络有关的行为,能够有效地起到特殊的预防作用,而目前《刑法》中并无此规定。

  四、建议及对策

  (一)完善立法,设立资格刑,加重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处罚

  面对网络发展过程中层出不穷的各式各样的问题,应当制定出一套整体的网络法律,在原有的基础上,针对网络的特点加以完善,尽可能制定相对确切、统一的法律原则,细化相应的规范。严格计算机网络犯罪,加重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惩罚力度,增设资格刑。

  (二)加强培训,配备高技术性装备,提升办案人员的专业化

  互联网属于高新技术领域,有效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队伍建设更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之一,因此建设一支办案手段先进、业务能力强、政治敏感性高的专业队伍,需要加强对办案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培训,提高打击犯罪的能力,应对计算机网络安全面临的各种挑战。

  同时,要配备具有很强专业性的技术装备,通过不断地更新、升级技术装备和最新的网络科技成果,才能始终掌握驾驭网络安全的主动权,应对信息化社会的快速发展要求。

  (三)增强协作,丰富案侦手段,形成打击违法犯罪的合力

  丰富案侦手段,提升案侦能力,综合运用多种技战法、并在实战中不断总结、创新。同时,充分利用网安、技侦、情报的技术优势和信息研判平台,对犯罪的作案方式、特点进行分析研判、开展串并案侦查,提高案件侦破能力。检、法部门需加强对办案的指导,解决案件定性、办案程序、鉴定及管辖等问题,明确法律适用和证据标准,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计算机网络犯罪时高科技的衍生品,作为一种新兴的犯罪形式对于整个社会具有很大的危害性,我们要正确认识形势,认真分析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特点及成因,把被动打击网络犯罪转变为主动预防,为切实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网络作出贡献。

  编辑: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