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以来共受理危害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20件43人,该类犯罪主要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三个罪名,其中家庭作坊式犯罪8件13人,占该类案件的40%,其犯罪行为往往导致食源性疾患或中毒事故等后果,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亟须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一、家庭作坊式食品安全犯罪的特点
1、从犯罪主体上来看,被查处的多为没有正规手续的小商小贩,甚至存在一家几口均参与犯罪的现象。吕某甲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有一证人称“生产点都是黑作坊,都要躲着有关部门,都是俺哥(吕某乙)和俺嫂子家的一些亲戚包括俺爸、俺妈生产的。”
2、生产制造有毒有害食品的地点通常在出租屋、租赁厂房等相对隐蔽,监管较为薄弱,卫生条件差的区域。如:胡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生产地点一处是在河南省某镇一废止猪场内、一处是在某村一租用的厂房内。
3、利用各种交流会交易,后通过物流发货,危害性显著增大。根据案件统计情况,部分被告人生产不合格或有毒有害食品后通过参加各种交流会销售,后通过物流发货,其危害性伴随物流业的迅猛发展显著增大。祁桂保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中,祁某某通过内蒙古的药品交流会认识吕某甲、刘某某等人,后委托其代加工含有国家禁用的西药成分的保健品,后通过各地的药品交流会销售,后通过物流运输销售到山东、河南、江苏等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3余万元。
4、犯罪手段常表现为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这些非食品原料多可在市面购得,多表现在保健品中。吕某甲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其这样供述 “我们是在网上买的胶囊壳和药粉,然后在出租房内手工往胶囊壳里装药粉。”张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就是在其早点摊上销售使用工业盐的小菜、油条。
5、有些食品安全犯罪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本院受理的胡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胡某某雇佣犯罪嫌疑人刘某、舒某某未经内蒙古**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擅自使用该公司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8638811号)、“**”(商标注册证号:第13310183号)在位于河南省漯河市张胡魏村一废旧厂房内 “**优酸乳”及“**希腊风味酸奶”,其生产的“**优酸乳”蛋白质项目不符合生产标准、“**希腊风味酸奶” 蛋白质项目和酸度项目不符合生产标准。
二、办理家庭作坊式食品安全案件存在的困难及建议
(一)存在的困难
家庭作坊式食品安全犯罪存在的最大的困难就是取证困难,导致量刑时有时偏轻。导致取证困难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家庭作坊式食品安全案件的被告人大都是小商小贩,其业务情况一般没有正规记录,侦查取证困难,具体销售金额难以查实,在司法实践中只能根据被告人供述来认定,销售金额便难以认定。如本院受理的杨某某、徐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因现有的证据仅证实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销售额为9000元,未达到销售伪劣产品的定罪标准,建议公安机关继续侦查。
二是安全犯罪行为的持续性、隐蔽性以及食品具有易变质、易腐坏、不易保存等特点,加大了执法机关对相关犯罪行为的查处难度。由于生产的食品大多已被售出,记账不规范等问题,会导致难以查清生产、销售的数量或金额。王佰宇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中, 2016年7、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新沂市**镇**街**超市其承包的熟食摊位内,明知其所购买的盐为工业盐的情况下,仍将该盐用于煮制熟食后对外销售,2016年8月18日,新沂市盐务局工作人员在被告人王某某熟食摊内查获工业盐70千克并扣押。法院判决时只能认定被现场查获的工业盐,对其已用并销售的金额都无法查实认定。
三是物流运输方式的便捷,方便了物品的流通,案件呈现出产销分离、上下线及被害人分布广、数额认定方式复杂等诸多特点,使得取证难度加大。
2、几点建议
(1)注重沟通协调,健全监管制度。在办案中,将注重与食品监管、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程序上的衔接,实现优势互补和良性互动。加强与公安、法院在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工作中的配合和协作,逐步建立侦查、起诉、审理之间的衔接协作机制,形成打击涉食品安全犯罪的合力。
(2)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微博、微信、新闻发布司法公开平台载体,加大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发挥好严厉打击食品犯罪的震慑作用和示范效果,减少和预防犯罪。
(3)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形成完善的源头治理、全程监管、预防为主的监管体系,如加大源头控制和中间环节的监管力度、建立食品安全公共检测服务平台、建立食品质量诚信联动机制等。
(4)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物流行业的监管。部分被告人使用物流发货实施相关犯罪行为,使得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扩大,增加了有关部门的查处难度,相关部门应当重视对物流行业的监管,加强对运输食品的监管,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物流监管薄弱的漏洞实施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