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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2021-04-28 14:40:00  来源:新沂检察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新检民行行公建〔2021〕3号

新沂市城市管理局:

  本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新沂市辖区内部分盲道存在被压占的情况,给视觉障碍者出行造成安全隐患,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

  新沂市辖区内北京路、钟吾南路、大桥路、钟吾路均存在机动车辆压占盲道、商贩、非机动车辆占用盲道的情况,部分路段盲道未避开窨井盖等障碍物、其中北京路与临沭路交汇处出现因施工工程导致盲道路砖破损缺失十分严重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给视觉障碍者出行造成极大不便,甚至会威胁视觉障碍者的人身安全、导致安全事故发生,侵害了众多不特定弱势群体的社会公共利益。

  本院认为,无障碍设施建设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的标志,盲道设施是无障碍设施的重要内容,其建设与管理不仅关系到视觉障碍者的出行,也体现了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目前我市成功进入2021-2023年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名单中,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也在紧锣密鼓的开展中,而盲道设施是城市文明标准的重要考量部分,因此更要努力提升我市盲道设施建设与管理水平,不让盲道成为文明城市建设中的“盲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条第四款、第六十六条,《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五十八条,《徐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十四条,《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等有关法律法规,你局作为区域内的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和占道经营管理工作,但目前还存在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缺失的情况,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危险状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局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1、排查辖区内盲道设施运维情况,针对盲道被违法压占的情况开展专项整治,畅通盲道。

  2、加强监管,构建盲道保护长效机制,确保视觉障碍者无障碍通行。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院。

  2021年2月2日

  编辑:丁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