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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2021-10-18 09:01:00  来源:新沂市检察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新检建〔2021〕7号

  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2019)苏0381破6号、(2019)苏0381破9号、(2019)苏0381破10号、(2019)苏0381破17号、(2019)苏0381破35号申请破产清算案中存在违法行为,依法对该案的审判活动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现查明:

  (一)2019年8月29日,新沂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江苏普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同时指定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担任江苏普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后该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苏0381破6号裁定:宣告江苏普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终结江苏普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经查,江苏普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9日在新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10602045823,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该公司于2021年2月8日注销登记。

  (二)2019年9月20日,新沂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新沂市观远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同时指定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担任新沂市观远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后该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苏0381破9号裁定:宣告新沂市观远商贸有限公司破产,终结新沂市观远商贸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经查,新沂市观远商贸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8日在新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该公司于2021年2月8日注销登记。

  (三)2019年9月20日,新沂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江苏中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同时指定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担任江苏中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后该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苏0381破10号裁定:宣告江苏中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终结江苏中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经查,江苏中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7日在新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1576728918E,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该公司至今仍为存续状态。

  本院认为,注销登记是企业法人消亡的法定程序,是终止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形式,即取消企业法人民事主体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本案中,破产人的注销登记是管理人的一项法定工作,也是法定义务,管理人要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与监督。江苏普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沂市观远商贸有限公司、江苏中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你所作为管理人,应在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破产人注销登记办理完结后,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但你所均未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江苏普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新沂市观远商贸有限公司直至2021年2月8日被注销登记,已经超出了法定的十日办理注销登记的期限,而江苏中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仍处于存续状态,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秩序,你所作为破产管理人未履行职责,违反了《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建议你所严格依据《企业破产法》忠实履行破产管理职责。尽快向江苏中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报告注销情况。

  请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本院。

  2021年3月30日

  

  

  编辑:丁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