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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2021-12-28 11:31:00  来源:新沂市检察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新检行公建[2021]11号

新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新沂市辖区内多家餐馆不提供人工点餐或纸质菜单,消费者仅能扫码点餐。仅提供扫码点餐涉嫌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弱势群体的利益,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

  现查明:

  新沂市区内部分餐馆如“要德火锅”、“渝都里火锅”、“味蜀吾火锅”、“海底捞火锅”、“百花园餐厅”、“野食深夜泡泡”等餐馆不提供人工点餐服务,甚至也不提供现场菜单,消费者只能关注其公众号或小程序后“扫码点餐”,还有的点餐系统要求消费者输入手机号、姓名、性别等个人信息注册成为会员。

  扫码点餐作为一种智能技术,因节约成本、提高效率而广受商家青睐。但上述商家通过仅提供扫码点餐的方式过度收集消费者信息,不仅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侵害了并不熟悉智能设备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更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的隐患和大数据“杀熟”的风险。

  近期“扫码点餐”问题已被多次点名:人民日报、新华社、半月谈等媒体纷纷发文呼吁“别让扫码点餐成为单选题”,中国消费者协会明确表示仅提供扫码点餐侵害消费者多项权益,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江苏省餐饮协会也发出倡议,餐饮企业应保留人工点餐服务、不强迫消费者关注商家公众号。

  本院认为,新沂市辖区内多家餐馆仅提供扫码点餐涉嫌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你单位对此负有法定监督管理职责,但你单位未能依法充分履行职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理由如下:

  餐馆仅提供扫码点餐涉嫌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

  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消费者到餐馆用餐,并无必要提供手机号、姓名、地理信息、通讯录等与餐饮消费无关的信息,个别餐馆借助扫码点餐收集个人信息,明显违法上述法律的规定。

  餐馆仅提供扫码点餐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餐馆只提供扫码点餐,不仅又为商业惯例,也使消费者只能关注其公众号或小程序,被动授权餐馆获取个人信息,这是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是对消费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此负有法定监管职责,但未能充分履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上述规定,新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经营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但你单位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上述餐馆至今仍存在仅提供扫码点餐的情况,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侵害了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处在危险状态。

  综上所述,新沂市多家餐馆仍存在仅提供扫码点餐的情形,涉嫌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弱势群体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单位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1.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对全市范围内的餐饮企业发出通知,要求餐饮企业优化点餐服务,督促企业给消费者点餐提供人工服务、现场菜单,给消费者提供选择权;

  2.采取不定期检查、完善消费者侵权投诉渠道等方式,建立长效机制,加强行业规范。对于个别商家拒不改正、继续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要依法处罚。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院。

  2021年6月17日

  编辑:丁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