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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2021-03-02 16:43:00  来源:新沂检察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新检建〔20204

 

新沂市公安局

本院在督促履行职责中发现,新沂市多家快递公司、快递营业点存在未设置专职安保人员、图像资料保存时间少于三十日等违规情况。

本院经调查核实,现查明:新沂市圆通快递王楼营业点等营业点存在未设置专职安保人员情况、新沂市圆通快递窑湾营业点、新沂市百世汇通快递窑湾营业点等营业点存在视频监控图像资料保存未按规定达到三十日情况。此外,部分快递点存在无监控录像、监控录像损坏等情况。

本院认为,你单位应依法督促相关违规快递企业、快递营业点做好治安保卫工作。理由如下:快递公司、快递营业点治安保卫状况与公众的财产安全息息相关。新沂市辖区内多家快递公司、快递营业点治安保卫能力薄弱,违反了《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相关规定,危害公民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新沂市公安局作为治安工作主管部门,对快递公司、快递营业点存在的未设置专职安保人员、图像资料保存时间不足等问题,负有法定监管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单位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于未设置专职安保人员、图像资料保存时间不足等违反规定的快递公司、快递点,经检查、督促仍未认真整改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二、运用多种宣传形式,加强治安保卫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导、协助快递行业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真正提高快递从业者安全意识。

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五日内提出,如无异议请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本院。

 

 

 

2020127

  编辑:丁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