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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2021-12-28 11:26:00  来源:新沂市检察院

  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新检建〔2021〕10号

新沂市公安局:

  近日,我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嫌疑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两个案件中发现你局在机动车驾驶证发放审核管理方面存在重大过失,亟需纠正。

  1、对驾驶证待办人员资格审查不严。我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中发现,其曾因犯交通肇事罪(饮酒、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09年5月25日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但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即2010年9月29日取得了机动车驾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对获刑人员驾驶证吊销不及时。我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中发现,其曾因犯强奸罪、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17日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经调查核实发现,杨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一直未被吊销并正常使用至本案案发后。

  机动车驾驶证作为自然人能够驾驶车辆的合法资格凭证,对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至关重要。为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加强对机动车驾驶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特向你单位提出如下建议:

  一、组织全面排查。对全市范围内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群进行梳理排查,发现有不符合发证条件而发证的,按规定应该吊销、注销而未吊销、注销的,报请相关部门及时吊销或注销。

  二、健全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健全完善符合自身工作要求的制度规范,畅通刑事处罚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之间的信息共享,严把驾驶证审核发放关口,及时吊销、注销不符合规定的驾驶证,实现机动车驾驶证的动态规范管理。

  三、加强警示教育。不应发证而发证,应该吊销而未吊销等情况的出现,可能是由于相关人员责任心不强而造成的疏漏,或者是相关人员利用职权故意而为,请你局对内部人员进行排查,同时建议以当前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加强对交通管理人员的警示教育,避免在驾驶证申领、使用环节出现失职渎职行为。

  请在检察建议收到后一个月内将落实情况书面回复本院。如有异议,请于检察建议收到后一周内向本院反馈。

  2021年4月20日

  编辑:丁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