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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2021-03-02 16:44:00  来源:新沂检察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新检民行行公建〔202037

 

新沂河道管理局

本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对辖区内沂河流域管理保护不到位的情形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

你单位辖区内沂河流域存在“乱占”问题。我院在履行巡湖职责时发现沂河流域茅林特大桥北侧区域有围网养殖的情况,巡湖的检察官进行拍照留证。

本院认为,保护好沂河生态,对涵养水源、维护生态安全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网箱养鱼,需要向水中投放大量的饵料,其中一部分被鱼类吸收,另一部分则沉积在水底,造成二次污染。如果网箱放置超过了其承载能力,就可能导致水质严重恶化。上述乱占问题,影响水质和行洪安全,破坏湿地生态保护功能,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有关工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河道监督管理职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河道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设置拦河渔具《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行洪、排涝、输水的主要河道或者通道上设置鱼罾、鱼簖等捕鱼设施。

综上所述,上述在沂河流域设置大面积网箱、围网养殖等行为系违法行为。但新沂河道管理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所管辖的沂河流域上述违法行为持续存在至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向新沂河道管理局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1、对在辖区内沂河流域非法设置的渔网、网箱进行强制拆除,消除安全隐患。

2、切实加强对辖区内沂河流域的管理和保护。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院。     

 

                            

                              20201012

  编辑:丁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