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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市院:吴某交通肇事再审改判
2018-12-26 09:43:00  来源:新沂检察院

  案情:

  2015年某日,吴某驾驶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陈某受伤死亡,事故发生后吴某弃车逃逸,交巡警大队认定吴某应承担全部责任。涉案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吴某赔偿陈某亲属共计43.5万元。吴某诉请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新沂市法院认为吴某肇事后逃逸,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法律解释原则,吴某应当承担终局赔偿责任。在吴某要求保险公司直接向己给付时,即时发生保险公司基于侵权追偿产生的向事故责任人的追偿权,保险公司与吴某间适用债务抵销,故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2016年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保险公司应是交强险的赔偿责任主体,本案不存在免除保险公司保险责任的事由,本案并不适用债务抵销。建议法院再审该案。

  2017年法院对该案再审改判:撤销原判,保险公司向吴某支付11万元。

  案件特色亮点:

  驾驶人肇事逃逸情形下,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终局责任承担者是逃逸的驾驶人还是保险公司?因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理解不同,形成两种观点。一方观点认为,如果由保险公司承担终局责任,实质上是驾驶人在实施肇事后逃逸这一严重违法行为后仍然可以通过交强险转嫁风险,一则加重保险公司责任有违公平原则,二则违背法律引导公众遵章驾驶的价值取向,所以应该适用“举轻以明重”的法律解释原则由逃逸的驾驶人承担终局责任。另一方观点则认为,由肇事后逃逸的驾驶人承担终局责任并无法律依据,也不属于立法过程中的疏漏,更无需适用“举轻以明重”的法律解释原则;从交强险的设置目的来看,交强险的赔付具有救济受害人和分散机动车一方赔偿风险的双重作用,显现出一定的社会公益性,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作为机动车一方对第三者责任的“担保者”,其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终局责任。上述两种观点导致了司法实践中众多同案不同判现象,检察机关认为驾驶人肇事后逃逸情形下仍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终局责任。

  编辑: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