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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市院:刘某某职务侵占案
2018-12-26 09:22:00  来源:新沂检察院

  案情:

  2017年3月份,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担任乐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属的盛世名门超市的店长,为了偿还债务等,2017年5月份,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挪用店内营业额31000余元,6月初,公司财务报账时发现5月份的存款与营业额之间存在差异,并询问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称营业额被其暂时挪用,会尽快归还。2017年6月份,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挪用6月份营业额33000余元,2017年7月份,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挪用7月份营业额3000余元,上述营业额经财务多次催要,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一直未归还,2017年7月18日,公司财务将此事告知老板庄广庆,2017年7月23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书写了64000元(系5、6月份欠缴的营业额)借条给庄广庆,并承诺15天内付清。经查账发现,2017年5月至7月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还私自将超市的香烟变卖6005元,购物卡变卖13000元,并将店内的备用金10000元私自使用。2017年8月1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父亲刘以刚超市损失共计人民币12万元。

  案件特色亮点:

  本案的定性问题。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经过对本案证据分析,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行为涉嫌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两个罪名,但均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遂对刘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1.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利用担任超市店长的职务便利,挪用2017年5-7月营业额归自己使用(还房贷、贷款利息、信用卡),且在6月初即被财务人员发现,其行为系侵犯了公司资金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其行为系挪用资金,而非职务侵占。因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父亲在2017年8月1日即将钱款归还,尚未超过三个月,因此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2.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私自出售超市内的香烟、购物卡,且未将钱款19005元上交财务,且将其保管的备用金10000元私自使用未告知财务,如公司不组织人员盘点货物上述问题公司还不会发现,刘某某的上述行为系职务侵占行为,因数额尚未达到60000元,因此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该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编辑: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