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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销假制度
2018-12-24 11:42:00  来源:新沂检察院

  为维护本院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和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请销假制度:

  (一)假期

  1、婚假。达到法定婚龄,准予三天婚假;达到晚婚年龄(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准予十五天婚假;

  2、产假。已婚妇女生育孩子,可休产假九十天;符合晚育(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后初育或晚婚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可延长产假十五天;产后三个月之内领取独生子妇证的,可延长产假十五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七天;

  3、丧假。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死亡时,可请五天丧假。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给予路程假。其他亲属死亡时需要请假的,以事假对待;

  4、探亲假。(1)干部、职工探望异地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三十天;(2)未婚干部、职工探望异地父母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二十天;(3)已婚干部、职工探望异地父母的,每四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二十天;(4)大学毕业生在见习期满后方可享受探亲假;

  5、病假。请病假应持县级以上医疗部门需要住院要休息的证明,一年内累计原则上不得超过六十天;

  6、事假。本人或家庭确有重大事情必须由本人请假处理的,可以请事假,一年内累计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十天;

  (二)审批权限

  1、党组成员、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以上需经检察长批准;

  2、部门副职及一般干警请假,一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二天由分管检察长批准,三天以上由检察长批准;

  3、签批领导外出时,由上一级领导签批;

  (三)请销假手续

  1、请假应填写《请假审批表》,经签批领导签批后,闪政治处备案;

  2、因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填写《请假审批表》的,应先电话请假,事后二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3、假期休满应于期满后第二天由本人到政治处销假;

  (四)违规处理

  1、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确需延长的,按事假理由重新请假,按审批权限审批。逾期不归而又不按事假请假的,以旷工对待;

  2、不按上述规定请销假的,以旷工对待,一年内连续旷工十五天或累计超过三十天,按《检察官法》规定,予以辞退;

  3、病假累计超过六十天的,个人取消年终评先资格;累计超过九十天的,取消年终考核奖。某一季度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取消当季度考核奖(工伤另按有关规定对待);

  4、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个人取消年终评先资格;累计超过四十五天的,取消年终考核奖。某一季度累计超过十五天的,取消季度考核奖;

  5、病、事累计超过半年的,按照年度考核有关规定,不参加年度考核。

  编辑: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