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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刑事案件专题分析报告
2018-12-26 08:49:00  来源:新沂检察院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形势较为严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现象日益增多,更为严重的是,此类违法犯罪已经形成了完整的利益链,甚至是黑色产业链。最高法、最高检颁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和适用法律进一步明确。现就近年来,我院办理的该类刑事案件具体相关情况进行专题分析。

  一、案件办理情况和基本特点

  (一)我院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刑事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我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刑事案件1件1人;2016年未受理;2017年受理审查逮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刑事案件2件2人,均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受理移送审查公诉案件4件11人;2018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件1人。

  (二)基本特点

  1.涉及公民个人信息范围广、种类繁多,此外,被侵犯的公民的个人信息主要为身份信息(包括地址、照片、身份证号码、姓名等)、车辆档案信息、征信信息。

  2.作案手段多样。一是合法取得个人信息后予以非法利用是较为常见的犯罪类型,行为人在履职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然后进行非法处置的最为多见。如郭某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主体系有关单位人员,此类人员犯罪比例较高,反映出相关行业监管力度明显不足。二是犯罪分子借助微信、QQ等聊天工具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推广业务或者非法牟利。犯罪分子往往在微信、QQ群里发布查询个人信息的广告,吸引客户并与之联系,进而牟取非法利益。如陈某某、林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罗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张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蓝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均系此类型。

  3.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存在利益链条。根据所办案件来看,信息用途多用于出售牟利、业务推广以及违法犯罪等活动。犯罪分子不是借助自身履职条件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就是有相应的上线为其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分子进而转手将这些信息卖掉,从中牟利。其已经形成“源头-中间商-非法使用人员”利益链条和黑色产业。各层级人员身份既相对独立、又相互交叉,形成了非法获取、贩卖、使用的利益链条,以及以牟取不法利益为目的、市场化运作、专业分工实施、交易金额巨大的黑色产业。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案件发生原因

  (一)“内部人”作案成为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重要原因

  从目前办案情况来看,造成危害最大的主要是银行、教育、工商、电信、快递、证券、电商各个行业的人员,内部人员把数据泄露出来,成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主体。当前,不少网络运营者因为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需要,掌握着海量公民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将造成严重危害。根据相关信息,在销售行业、买卖个人信息开展业务是公开的秘密。正是因为市场存在这种“刚需”,公民个人信息不断的被非法买卖和交换。

  (二)个人信息保密意识不强,不经意间泄露个人信息

  在公民个人信息泄露过程中,个人保管不当是发生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另一原因。公民在日常使用、注册个人信息的过程中,未做好严格的保密措施,致使个人信息泄露而不自知,进而衍生出许多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多种下游犯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三)立法不严、执法不力,致使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案件力度不够

  公民个人信息是商业竞争的有效工具,市场对公民个人信息存在较大需求。不法分子可以轻松便捷地通过网络、相关QQ群等渠道,与信息出售方达成交易,低价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在司法办案中,网络交易具有虚拟性特征,证据的提取和保存、勘验困难,增加了打击难度。

  如陈某某、林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17年3月以来二人在QQ上多次向他人出售个人银行核查信息、出入境信息、铁路售票信息住宿信息等个人信息,但因均在网上交易,下线查实难度太大,最后仅能认定公安特情人员购买的一小部分,使得打击犯罪难以彻底。

  三、抑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对策及建议

  (一)相关部门加强宣传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做好学习宣传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已成为一种公害,只有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网织严织密,才能最终使公众免遭侵扰。相关部门落实公民个人信息采集、保存和使用的全流程安全监管措施和责任,建立公民信息保护机制,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各行业各单位负责人,尤其是企业、商家市场销售人员都应当一次为案为鉴,吸取教训,学法守法,坚决不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这根高压线。公安机关应当向公众公布举报电话,实行有奖举报制度,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犯罪线索和犯罪嫌疑人。

  (二)公民个人增强个人信息保密意识,严格保护自己个人信息

  在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提高讯息保护意识是杜绝个人信息泄露的更为直接的方法。市民增强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意识,通过提升自我鉴别和防护能力,防止上当受骗。一旦发现个人信息被侵犯或因此遭受损失或损害,应当即时保存通话内容等相关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也可发动报纸、广播、电视、网站、微博等公众媒体和平台,加强对群众及单位的防范宣传教育,尽量减少因个人信息泄露而被诈骗、勒索的案件发生。

  (三)增强协作,丰富案侦手段,打击违法犯罪的合力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向着高科技、跨国境、集团化运作的趋势发展,对于传统侦查方式、侦查手段提出了新的挑战。丰富案侦手段,提升案侦能力,综合运用多种技战法、并在实战中不断总结、创新。同时,充分利用网安、技侦、情报的技术优势和信息研判平台,对犯罪的作案方式、特点进行分析研判、开展串并案侦查,提高案件侦破能力。检、法部门需加强对办案的指导,解决案件定性、办案程序、鉴定及管辖等问题,明确法律适用和证据标准,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编辑: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