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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市院:张某某交通肇事案
2018-12-26 09:04:00  来源:新沂检察院

  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4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持伪造的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悬挂伪造的皖06-66789号牌(实际号牌为:苏CCT106)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重型自卸货车,沿苏32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52KM+800M路口地段时,与同向左转弯沈某某骑驶的电动自行车刮撞,发生交通事故,致沈某某当场死亡。经新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检验,被害人沈某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内脏损伤死亡。经新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报警,后在现场被新沂市公安局阿湖派出所民警带回该所,随后被移交新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案件特色亮点: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驾驶的号牌与其车辆信息不符,系虚假号牌,追究其号牌来源系张某某老板李某通过小广告委托他人伪造,通过审查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拖拉机驾驶证也系其老板李某伪造,李某的行为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且李某明知其购买的车辆脱审,仍伪造车辆行驶证,指使张某某持虚假的行驶证、驾驶证驾驶该脱审车辆,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

  承办人承办案件时,本以为是简单的交通肇事案件,但经过审查卷宗、向犯罪嫌疑人核实案情,发现多个涉嫌犯罪的追诉线索,遂立即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诉通知书。

  编辑: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