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温州市某物流公司徐州托运部负责人沈某到温州与该公司董事长林某真及该公司徐州片区业务负责人林某芬、张某巧、应某东商谈徐州托运部托运货物接收费提价问题。林某芬、张某巧、 应某东三人向董事长林某真协调后,公司决定对沈某徐州托运部的接收费由原来每件4元涨到每件6.5元。林某芬、张某巧、应某东三人商议,由林某芬提议向沈某索要回扣,沈某答应给三人每件1元回扣,并由其妻子祁某按月转给张某巧银行卡,张某巧收款后再平均转给其他二人。截止案发,林某芬、张某巧、应某东共收取沈某回扣款人民币789798元。
新沂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林某芬、张某巧、应某东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经济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属共同犯罪,依法均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林某芬、张某巧、应某东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判处林某芬有期徒刑十个月,张某巧有期徒刑十个月,应某东有期徒刑九个月。
【检察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当前,一些公司的部门经理、业务员、采购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以各种名义收受、索取回扣、手续费。他们以为自己的行为不过是一种商业行为,但实际上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