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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2020-01-02 11:02: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高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依法主动救助,促进息诉罢访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高某,系原抢劫案被害人高某红父亲。2003年7月,原案被告人孔某某、孙某某在抢劫出租车司机高某红过程中,将高某红杀害。被告人孔某春明知其弟弟孔某某涉嫌抢劫罪,仍资助其现金,并唆使其到外地躲藏。2003年12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孔某某死刑,孙某某无期徒刑,两被告人各赔偿原告人一万元;以窝藏罪判处孔某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孔某某不服上诉后,2004年5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高某不服,以原案对孙某某量刑过轻、没有得到赔偿为由,十六年来一直申诉。今年两会后,高某根据张军检察长在“两会”上对人民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的承诺,向检察机关写信反映诉求,检察机关七日内对其回复并受理。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高某申诉案中认为,高某作为原案被害人高某红的父亲,高某红遇害后,抚养高某红的未成年儿子,且没有得到诉讼赔偿,生活困难,高某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检察履职情况】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在认真审查救助申请的基础上,又调查补充了相关材料,并到申请人家中实地核查、了解情况。经审查认为,高某是原案被害人高某红的父亲,高某红遇害时留下年仅6岁的孩子杨某某,由已退休、收入较低的高某抚养;且因原案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高某没有得到诉讼赔偿;高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和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检察院联合救助申请人高某10万元。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司法救助的同时,还针对申请人的申诉进行释法说理,促使高某息诉罢访,并将司法救助融入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刑事申诉公开听证工作中,最终使高某息诉罢访。

  【发布意义】

  本案是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的承诺,主动发现、主动救助被害人近亲属的典型案件。在主动救助的同时,四级检察机关还上下联动,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等方式,积极化解社会矛盾,解开了申诉人十六年的心结,彰显了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理念,传递了司法温暖,促进了社会和谐。

  编辑:魏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