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6年12月,彭某某使用微信添加倪某某为好友,并冒充无锡某油库工作人员,向倪某某销售柴油。2016年12月5日,倪某某按照约定安排司机左某某前往无锡某油库购买柴油。彭某某再冒充买家,向无锡某油库购买柴油,并将倪某某车牌号发给无锡某油库,司机左某某在无锡某油库装油、过磅。彭某某通过油库获得装油吨位后,按照约定的单价要求倪某某支付其购油款14余万元。倪某某在新沂市家中通过手机网银转账向彭某某提供的账号打款。彭某某通过POS机将诈骗的钱款套现后逃匿。倪某某发现被骗后到新沂市公安局报案,新沂市公安局不久将倪某某抓获,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审理结果:
新沂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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