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王某甲抚养纠纷支持起诉案——合力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一、基本案情
王某甲与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7年育有一女王某乙。2020年2月,二人协议离婚,并约定王某乙随王某甲共同生活。
王某甲多次因琐事对王某乙体罚,致王某乙身心受到伤害。
二、履职情况
(一)畅通强制报告平台,迅速联动综合救助。2020年4月,王某乙就读学校通过上海市长宁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服务中心云平台”报告,王某乙多次遭受父亲体罚。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后,联合公安机关充分听取王某乙意见,将其转移安置至其母李某某处,并对王某甲进行法治宣传和训诫教育。针对王某乙情绪低落状态,联合学校进行心理疏导。
(二)审慎评估监护能力,支持变更抚养关系。2020年6月,李某某就变更抚养关系事宜向长宁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长宁区检察院对王某甲的监护能力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跟踪评估,发现王某甲有继续侵害王某乙的危险,遂支持其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并派员出庭支持起诉,配合法院促成双方达成协议。根据协议,王某乙随李某某共同生活,王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三)跟踪提供分类指导,督促落实监护责任。长宁区检察院持续开展动态跟踪和家庭教育指导。针对王某甲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2022年1月,长宁区检察院联合长宁区法院开展强制性家庭教育指导,对王某甲进行训诫。针对李某某在外奔波较多、对王某乙情感需求关注不够的情况,长宁区检察院联合妇联、学校、街道开展督促性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其关注王某乙身心健康。该院还联合团区委、关工委,对监护人外出工作时的委托照护人李某某母亲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经过持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王某甲、李某某和王某乙亲子关系明显改善。
(四)凝聚形成监督合力,构建一体化工作体系。长宁区检察院总结此案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经验,会同区民政局、妇联、关工委出台《关于构建一体化分类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体系的意见》,依托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和家事关护站设立“检社家宁萌共育坊”,整合全区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和青少年事务社工力量,建立家庭教育指导线索收集处置机制,分类开展支持性、督促性、强制性、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强调父母第一监护责任的同时,明确了国家对家庭监护支持、指导、帮助与监督的责任,并赋予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责令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等职能。家庭教育促进法构建了家庭主责、国家支持、社会协同的家庭教育体系,对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司法机关的职责作用作出了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针对监护人存在的管教不当、监护缺位等问题,主动加强与法院、民政、妇联、关工委等职能单位的协作,通过搭建强制报告平台、开展支持起诉、制发督促监护令、分类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等方式,推动形成系统化保护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