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黄河生态保护 民事调解 替代性修复
【要旨】
检察机关主动服务黄河保护国家战略,以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违法排污主体的公益损害责任,在向企业主张生态修复费用时,通过分期支付、替代性修复等形式,有效促进环境治理修复,并引导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6年,山东省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河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公司)分别将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1195.5吨、629.98吨工业含酸废水交给无处置资质的寇某汉、寇某伟,两人将其中绝大多数废水非法倾倒进河南省范县城市污水管网,部分残存废水存于某厂区罐体内。因范县污水处理厂不具备处理工业含酸废水的能力,废水排入黄河的支流金堤河内,对金堤河造成严重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经鉴定,工业含酸废水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34废酸类”危险废物。2017年7月14日,范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追究了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
【调查和诉讼】
范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该案存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且公益损害较大,遂将该线索上报濮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濮阳市院)。濮阳市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经公告未有相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濮阳市院依法调取了涉案公司的经营资质、股东变更、近几年的税务缴纳明细、被行政处罚等情况,并深入其公司暗访,了解其经营情况。查明二公司均正常生产经营,具备赔偿能力,遂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进入范县污水处理厂现场调查,查看污水处理流程,并调取案发时段污水处理的相关技术指标,与以往非污染时段进行比对,确定指标异常程度;在金堤河的污水排入口、金堤河附近渗坑进行现场勘查,查看污染面源范围及渗坑经过污水渗透后的环境情况。经委托河南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根据虚拟治理成本计算法,综合本案的污染面积、社会治理成本、应急处理费用、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的时间等因素,认为应当按照生态环境损害的三倍来计算赔偿数额。
2018年11月13日,濮阳市院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化工公司将地表水环境造成的损害恢复原状或承担治理费用1075.9032万元,赔偿因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的财产损害11.6155万元、应急处理费89.6846万元;判令生物公司将地表水环境造成的损害恢复原状或承担治理费用526.0968万元,赔偿因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的财产损害5.6797万元、应急处理费43.8541万元,罐体内残留废液处理费13.6440万元;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19年7月9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围绕两被告是否明知他人无处理资质仍委托处置、交付的工业废水是否为废酸类危险废物、范县污水处理厂是否具有处理废酸的能力、金堤河环境受损害的程度以及修复环境所需的修复费用等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本案审理期间正值新冠疫情暴发,两公司生产经营陷入困境,主动向法院申请调解,濮阳市院为响应“六稳”“六保”、尽快复工复产的政策要求,以全部实现公益诉讼请求为基础,同意进行调解。2020年4月10日,经法院主持,濮阳市院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化工公司分二期支付治理费用459.9345万元和358.6344万元,生物公司分二期支付治理费用224.8994万元和175.3656万元;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如二被告能够通过技术改造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进行处理,明显降低环境风险,其技术改造费用可以申请抵扣赔偿费用,二被告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费亦可申请抵扣。2020年11月20日,二公司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截至目前,化工公司已支付各项赔偿金459.9345万元;生物公司已支付各项赔偿金224.8994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针对跨省非法倾倒工业废水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具体实践。检察机关在办案时,既最大限度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注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被告申请调解并愿意积极赔偿、主动修复生态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同意调解,并协同法院积极探索分期赔付、购买环境责任险、技改升级等折抵赔偿费用,增强高风险化工企业修复生态环境能力,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