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舒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经新沂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处被告人舒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舒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宣判
2023-06-28 09:53:00 来源: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苏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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