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徐某某盗窃罪一案,经新沂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处被告人徐某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原犯盗窃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宣判
2023-03-13 10:55:00 来源: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苏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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