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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甲、陈某某、李某乙、张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宣判
2021-09-26 10:42:00  来源: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近日,由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甲、陈某某、李某乙、张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经新沂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编辑:丁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