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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与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如何区分
2023-12-05 15:56: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2023年2月6日,刘某等三人(均16周岁)因琐事与两名外地人员发生言语口角。次日凌晨3时许,刘某等在某停车场欲实施拉车门盗窃时,遇到相同口音的被害人赵某(男,15周岁)单身一人给路边汽车插放色情广告小卡片,遂临时起意欲从赵某身上抢劫财物。随后,刘某等人将赵某围住,采取打耳光、拳打脚踢等方式对赵某实施殴打,并向其索要财物,赵某未同意。刘某等人遂再次殴打赵某,并从赵某身上搜出手机并逼迫赵某说出手机的开机密码、微信转账密码,随后刘某当场分三次将赵某微信账户中的528元转账到自己微信账户。经鉴定,赵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评析】本案应定性寻衅滋事罪还是抢劫罪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等三人采用殴打或者持匕首威逼被害人的方式强抢财物,应当认定为抢劫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等三人均系未成年人,且本案事出有因,刘某等人具有逞强耍横的目的,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首先,刘某等人虽事前曾与案外人发生纠纷,但双方并未发生明显的冲突,因此仅因受害人口音而对其实施报复的主观目的,与其实施抢劫的因果关系并不明确。而且刘某等人本就是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偶遇被害人,可见三人劫财的主观故意是比较清晰的。

  其次,刘某等三人对一名被害人实施抢劫,在人数上、实施的行为手段上都具有一边倒的压迫感,暴力程度已然达到了被害人无法反抗、不得反抗的情形,且几次暴力行为均发生在被害人不给手机、不给密码等行为之后,可见刘某等人主观上实施暴力的目的还是为了获取钱财。

  第三,本案中刘某等人使用暴力取得500余元,同时造成了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造成的后果已经超过了轻微暴力的范畴,不宜仅以寻衅滋事来评价。

  编辑:苏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