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电影《天作谜案》以反转再反转的悬疑情节成为2019年度烧脑佳作,虽然观众可能一开始便能猜到维克拉姆就是杀人真凶,但编剧精细、巧妙、严密的天作巧合设计仍然让人叹服。
《天作谜案》最让人意外的,或许还不是情节的反转再反转,而是影片的最后,刑警队长德夫一路狂奔追凶,追到了机场,叮嘱地面工作人员叫停飞机,飞机也广播接到塔台指令要延时起飞,这时,相信多数观众都会以为影片会像很多罪案电影一样,在最后一刻将真凶缉拿归案,但结局出乎意料:飞机飞向夜空,留下德夫站在航站楼内望机兴叹,影片的最后一个镜头定格在此。
观众没有等到他们想要的正义大结局,眼看着真凶带着狡黠的笑意逃离法网,或许难免心生郁闷。有的观众或许会认为,真凶只是逃离了犯罪地,不意味着逃脱了法网,纵使真凶维克拉姆逃回了英国,印度警方也可以将证据移交给英国警方,印英两国警方再联手将维克拉姆绳之以法。可惜,这只能是美好的幻想,因为认定维克拉姆杀妻的关键证据即其妻的尸体已经被维克拉姆付之一炬,警方已无法通过二次尸检认定维克拉姆妻子系服药过量致死,缺少这一关键的证据链条,要用证据来锁定维克拉姆是杀妻凶手已不可能。更何况,如果维克拉姆没有在药物胶囊上留下自己的指纹,要认定其对胶囊做了手脚都存在证据不能。或许正基于这一点,维克拉姆即将离开印度时,在电话里向德夫坦承了真相,因为他知道,关键证据已被自己亲手毁灭,自己可以逍遥法外了,让德夫吞下这枚错案的苦果,自己在侥幸之余更多了几分幸灾乐祸的惬意。
在几乎所有的罪案影片中,正义都终将笑到最后,但这部电影却让真凶笑到了最后。那么,编剧为什么要设计这样一个并不完美的结局呢?
其实,这部影片的名字已经给出了答案,真凶之所以能侥幸逃脱,因为该案是一起“天作谜案”,其天作巧合是由太多的机缘巧合来构成的:维克拉姆杀妻后,律师谢加正好给维克拉姆的妻子发了条短信;谢加的妻子玛雅正好有婚外情;案发当晚玛雅正好在家中与情人幽会,又正好被早回的谢加撞见;维克拉姆与玛雅情人的身高正好相仿;当晚谢加正好把私家侦探搜集到的照片带回了家,又正好被维克拉姆翻到……如此多的巧合齐聚,真不愧是“天作谜案”了,纵然德夫侦查经验丰富,破案思维缜密,工作尽职尽责,但面对如此“天作谜案”,也被真相蒙蔽双眼,作出错误判断,亲手放走了真凶。
不过,电影终归是电影,但其实现实中的罪案有的也不乏巧合,比如佘祥林案中,正好“死者”佘祥林的妻子离家走失,又正好在河塘中捞到一具无名女尸等,这些巧合令真凶侥幸脱离了警方的侦查视线;又如赵作海案中,正好“死者”赵振晌离家失踪,又正好在井底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又正好赵作海具备杀人动机等,这些巧合也使潜藏的真凶侥幸逃离了法网。再如杜培武案、聂树斌案、呼格案等案件中,也或多或少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巧合,使警方偏离了侦查视线,令真凶一时逍遥法外。
可见,电影高于现实,又植根于现实的土壤,电影《天作谜案》映照的正是司法现实,或者说体现了一种司法规律。这种司法规律就是,在犯罪侦查中,人的认知是有局限的,司法也不是万能的,对犯罪的侦查也是受各种条件因素限制的,犯罪过程不可能重演,犯罪的客观真相有时就如镜中花、水中月。在现有的司法条件下不可求时,犯罪侦查所能做的,就是运用能够收集到的证据碎片拼接还原一个尽可能接近客观真相的法律真实,而这个拼接的结果,有可能是成功的,也有可能是失败的。所以,我们不得不承认犯罪侦查有时也需要天时地利人和,如果“天作谜案”导致侦查不能,犯罪真相一旦石沉大海,就唯有等待“水落”才能“石出”。正义也有到达不了的彼岸,这是应当承认和尊重的司法规律,这或许就是这部影片不完美的结局蕴含的启示。
但现实当中,这一司法规律并没有被普遍接受和尊重,曾几何时,一些部门一度奉行“命案必破”,这种“人定胜天”的勇气值得赞扬,但绝对追求“命案必破”则违背了这一司法规律,带来的负面效应可能是刑讯逼供、践踏人权和损害程序公正,酿成冤案错案,使无辜者惨遭监禁甚至被剥夺自由乃至生命,很多冤案无一不是“命案必破”观念和体制的受害者。这些冤案都是犯罪侦查违背司法规律付出的惨重的、血淋淋的代价。
承认和尊重这一司法规律,并不意味着犯罪侦查就要听天由命,消极无为。上天当然不会总是眷顾犯罪人,天作巧合总是在一定的时空情境下发生的,说不定何时,同样又是天作巧合令犯罪人再度浮出水面,但前提必须是对犯罪的侦查始终没有放弃。所以,犯罪侦查也需要像对待任何事物一样,尽人事,顺天意,如果侦查者不尽职尽责,尽心尽力,正义就永远不可能自行抵达彼岸。
影片结尾有一个最大的缺憾,那就是没有交代被冤拘的玛雅和她的情人有没有重获自由,这其实是更应该被关注的,因为看到犯罪者逃脱法网固然让人感到愤懑,但看到无辜者蒙受冤屈则更令人无法接受。编剧或许忽视了观众的这种情感需求,特别是对于影片中的警察来说,放走了真凶是出于无奈,但还无辜者以清白,这却是完全可以做到并且应该立刻去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