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上海某餐饮公司劳动欠薪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恶意注销 拖欠工资 一体履职
【基本案情】
上海市某区人社局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某餐饮公司责令其补发劳动者工资的行政处理决定时,发现该公司已注销,后该局撤销原《行政处理决定书》,但未作出新的行政处理决定。钟某某等多名劳动者认为区人社局应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未申请,致使其未能及时获得劳动报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间陆续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简称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涉及35名劳动者,个别人员为超龄用工,且大部分为农民工,因申请人身份及救济方式不同,仅通过行政检察无法全面维护其权益,需要检察机关多个职能部门共同介入。行政检察部门遂制定多部门开展监督的工作方案,牵头组建由行政、民事、刑事、控告申诉检察人员组成的“涉农民工线索办理团队”,开展专案办理,并一体履职,接力开展监督工作。首先,向区人社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责令三名股东支付拖欠工资及加班费。其次,因公司股东拒不支付,开展民事支持起诉。经上述工作仍有部分劳动者未获支付,督促区人社局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线索。
经过检察机关一体履职,35名劳动者的欠薪全部追回。针对办案发现的企业恶意注销治理难题,区检察院会同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制定《关于建立涉劳动纠纷案件行政监管与行政检察工作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形成全市首个基层《关于加强市场主体行政执法司法信息互通和衔接配合机制的意见(试行)》,防范恶意注销风险。同时,区检察院与区总工会共同印发《关于区检察院与区总工会共同推进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协同工作机制框架协议》,进一步明确依托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行政检察协调小组,推动相关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形成“治欠保薪”工作合力。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劳动者群体性欠薪案件中,针对用工人员身份、维权途径复杂的问题,可能关涉多项检察职能的履行,应当坚持一体履职理念,通过组建跨部门联动办案团队,内部形成监督合力,外部协同督促行政监管部门严格依法履职,与工会组织定期互通涉劳动权益保障案件情况,加强协作,及时化解争议,共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针对办案发现企业利用执法司法信息壁垒、恶意注销逃避欠薪等法律责任的深层次社会治理问题,牵头行政执法机关、市场登记机关建立信息互通和工作衔接机制,维护诚实守信的市场登记管理秩序。
案例二
安徽某建筑劳务公司等欠薪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企业欠薪 二次申请 类案监督
【基本案情】
安徽省某建筑劳务公司拖欠刘某等3人工资合计14万元,某木业公司拖欠张某等11人工资合计80481元,某塑胶科技公司拖欠孙某等3人工资合计19122元,上述三公司分别被某县人社局作出限期支付工资行政处理决定书。其中某塑胶科技公司还因拖欠工资被县人社局作出行政处罚。以上三份行政处理决定和一份行政处罚决定,均由县人社局向法院申请行政非诉执行。某县法院经审查对以上四个案件均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但未立案执行。县人社局又再次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法院在对某木业公司立案执行后,又认为县人社局作为申请执行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县人社局执行申请,其他三个案件县法院收到第二次申请材料后也迟迟未予立案执行。安徽省某县人民检察院(简称县检察院)在开展行政检察工作中发现上述线索,遂依职权启动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县检察院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13条的规定,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案件应当自行移送立案执行,县法院未立案执行,存在怠于履职行为。同时,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行政处理决定,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县法院以县人社局申请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县检察院依法对上述四个案件进行监督,建议法院撤销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并对未立案执行的三个案件立案执行,纠正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二次申请强制执行的做法。县法院采纳检察建议,该系列案件均已进入执行程序,其中三个案件现已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企业拖欠职工工资,事关职工的劳动所得和合法权益的保障。对欠薪问题的处理,经行政机关查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申请法院执行,再到法院审查作出准予执行裁定,法院执行程序是解决问题的最后环节。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后应当自行立案执行,不需行政机关二次申请。检察机关发现法院执行活动存在不当情形,应当依法监督,确保执行活动依法规范有效,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现。
案例三
河南某农业物资销售公司欠薪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农民工欠薪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河南省某农业物资销售公司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河南省漯河市某区人社局行政处罚。某区法院受理人社部门强制执行申请后,依法审查准予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但未查到该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区法院于2022年5月1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9月,在漯河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第二次会议中,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市总工会的工作汇报发现该案线索,遂移交河南省漯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简称区检察院)办理。区检察院经审查后依职权启动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区检察院经调查核实,查明该公司在农民工工资未支付、行政处罚未执行到位的情况下违法办理注销登记,导致行政处罚决定未能继续执行,区法院未依法及时执行到位,区人社局也未跟踪执行情况和依法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区检察院在对个案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调取区人社局近三年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核查辖区农民工工资未支付的案件数量;并且调取区法院近三年被执行人为企业且未执行到位的案件清单,分析执行不到位的具体原因,核查是否存在可以追加、变更经营者、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等问题。
针对案件反映出的问题,区检察院分别向区法院和人社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区法院:1. 依法受理区人社局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申请,加大执行力度;2. 排查涉欠薪类未执行完毕的案件,逐案复查;3. 建立涉欠薪未执行完毕案件通报机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建议区人社局:1. 依法履行职责,对某公司欠薪案,向法院申请变更被执行人;2. 对近年来作出的未执行到位的行政处罚决定筛查梳理,建章立制,弥补工作漏洞;3. 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区法院和区人社局均采纳了检察建议,区人社局核实某农业物资销售公司未经法定清算程序即办理注销登记问题后,向区法院递交变更该公司三名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书;区法院依法受理该申请,将该公司三名股东列为被执行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同时,区人社局对2021年至2023年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归纳整理,建立行政处罚台账,逐案跟进处罚履行情况,并对辖区内建筑、餐饮、洗浴、母婴等容易发生欠薪的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活动;并且同漯河市市场监管局某区分局进行沟通,建立信息互通机制,每月将履行期限到期后企业未缴纳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通报给市场监管部门,协同开展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欠薪治理工作。
区检察院及时向区总工会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并就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线索移交、法律援助、争议化解等方面沟通协作达成共识。同时,与区公安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会签《关于根治农民工欠薪工作机制的意见》,促进农民工欠薪问题常治长效。
【典型意义】
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既直接关系着劳动者切身利益,又关系着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与工会组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排查发现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并强化协同共治合力,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府检联动,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监督协作机制,推动行政执法机关与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案例四
湖南某教育公司逃避支付劳动报酬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恶意注销 逃避支付报酬 大数据监督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25日,湖南省某教育公司因未依法足额支付劳动者朱某的工资,被湖南省长沙市某区人社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其依法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某教育公司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后为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申请公司注销登记。2020年11月27日,某教育公司办理注销登记。2021年6月15日,区人社部门以该公司为被执行人向某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6月25日,区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并于2021年12月16日以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湖南省长沙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简称区检察院)在开展行政检察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中发现本案线索,遂依职权启动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某区人社部门未查明某教育公司已注销登记及该公司实际义务承受人情况,未将该公司的实际义务承受人列为被执行人,存在错误认定被执行主体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问题”之规定,某区法院未查明某教育公司已注销即以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当。2023年6月15日,就上述问题,区检察院向区人社部门及区法院分别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区人社部门依法向区法院申请变更某教育公司的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建议其今后查明企业的存续状况,准确认定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时将涉案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档案及其他证明材料附送法院;建议区法院依法准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2023年6月19日,区人社部门采纳检察建议,向法院申请变更某教育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同时对公司恶意注销的案件进行集中排查;区法院采纳检察建议,表示今后将加强对企业存续状况及实际义务承受人的调查,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恢复该案的执行。恢复执行后,某教育公司的原股东履行了行政处理决定,将拖欠的员工工资全部支付到位。
通过对该案的分析研判,企业恶意注销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并非个案,区检察院以专项活动促进问题治理,对区法院办理的涉劳动报酬类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予以全面排查,并灵活利用裁判文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建立涉企行政非诉执行程序监督模型,发现被执行企业恶意注销致行政机关错误认定被执行主体线索8条、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终结执行程序违法线索8条。区检察院已对法院4件违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终结执行程序案件监督纠正,其他案件线索正在办理中。
为进一步治理欠薪问题,区检察院联合区政法工作部、区人社部门、区法院和区公安机关共同制定了《关于建立根治欠薪协作机制的工作意见》,针对行政机关之间信息沟通不畅的问题,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农民工欠薪问题治理合力,建立了长效常治机制。
【典型意义】
问题企业恶意注销,企图“金蝉脱壳”逃避法律责任,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规范有序的营商环境。检察机关以护航民生民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聚焦民生领域和劳动者等特定群体,通过专项监督、数据模型发现监督线索,并充分发挥府检联动作用,推动建立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衔接机制,让恶意注销企业的义务承受人承担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有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个案办理向社会治理的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