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牟某某、郭某甲、李某某、马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杜某某、刘某某、王某甲、黄某甲、黄某乙、姜某某、郝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张某丙、吴某某、田某某、王某乙、范某某、郭某乙、于某某、王某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案,经新沂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处被告人牟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乙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丙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乙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牟某某、郭某甲等23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宣判
2021-08-30 08:49:00 来源:新沂市检察院
编辑:丁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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