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犯罪嫌疑人张某因家庭矛盾,在家中与丈夫李某发生争吵并扭打,因害怕丈夫家暴,张某从其位于29层的家中,将一把菜刀从厨房窗户扔出。该菜刀掉落至住宅楼北侧的小区干道上,距离正在散步的吴某父子约1米。后因吴某报警而案发。
【评析】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高空抛物罪,并于2021年3月1日实施。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实施于2021年1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时间是2022年2月17日,涉及刑法溯及力等问题,在定罪上存在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高空抛物罪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行为(指高空抛物),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本案应当按照重罪,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张某从高楼抛掷菜刀的行为,未危及不特定且多数人安全,不宜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其行为时的刑法,也不构成其他犯罪,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行为时的刑法,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可认定高空抛物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首先,张某的行为没有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不宜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来说,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与放火、决水等行为具有同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及能力和危害程度,就本案而言,根据常识和经验法则,菜刀虽有杀伤力,但不可能导致具体危险或侵害结果随时扩大或增加,也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
其次,按照行为时的法律,张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共管理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故意实施的高空抛物行为,具有导致他人身体伤害的危险,但并没有导致人员伤害结果出现的,此种情形可认定为寻衅滋事犯罪。因为寻衅滋事罪追诉标准所规定的入罪情形中,包括“持凶器拦截、恐吓他人”,高空抛掷凶器可构成恐吓他人型寻衅滋事犯罪。
再次,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张某的行为符合高空抛物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张某高空向人行道抛掷菜刀,其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公共秩序的现实侵害,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加之张某作为该小区住户,对小区环境有充分了解,故应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对公共秩序的侵害。综合判断,其行为符合高空抛物罪构成要件。
最后,本案可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认定高空抛物罪。有观点提出,高空抛物罪第二款规定,有高空抛物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张某行为既涉嫌高空抛物罪,也涉嫌寻衅滋事罪,则本案可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笔者认为,本案并不存在想象竞合犯适用空间。因为按照新法,本案之情形只符合高空抛物罪而非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在增设高空抛物罪之前,在严格遵循罪行法定原则下,通过刑法解释技术将高空抛物行为纳入旧法既有罪名,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后来,刑法经修订增设了高空抛物罪,此类行为已经被纳入新罪构成要件范畴,就不宜再按照原罪名处理。据此,本案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进行处断比较合适,比较两个罪名量刑轻重,应适用高空抛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