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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典型案例
2024-09-13 10:49:0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案例一

  王某军等42人与鄂州某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1年间,王某军等42名农民工先后在鄂州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生产线从事叉车、打包、铺布等工作。建材公司一直未支付王某军等42人劳动报酬,合计欠付10万余元。王某军等42人向建材公司索要工资未果后,向劳动监察部门求助亦未得到妥善处理。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情况。湖北省鄂州市人社部门向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华容区检察院)转交本案线索。2023年1月,王某军等42人向华容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请求检察机关为其诉讼维权提供法律帮助。华容区检察院审查后予以受理。

  审查过程。华容区检察院通过询问农民工、实地走访建材公司、调取考勤单、发放工资记录等证据材料,查明欠薪事实。为尽快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检察机关组织农民工代表、建材公司、区劳动监察大队等有关人员召开联席会。因临近春节,被拖欠的工资已有一年之久,农民工代表强烈要求企业在春节前给付工资。但企业表示,受市场影响,企业经营状况较差,尚有20余万元的债权未能实现,现企业经营处于“回暖”关键期,希望可以放宽给付期限。在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下,农民工代表表示理解企业难处,愿意协助做好未到场农民工思想工作。经检察机关促成,建材公司分别与42名农民工达成和解协议。之后,检察机关主持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农民工代表、建材公司有关人员参加。农民工代表提出,虽然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但关于劳动报酬的具体支付时间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农民工希望和解协议转化为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调解书。

  支持起诉意见。2023年2月20日,华容区检察院向华容区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认为建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侵犯王某军等42人合法权益,王某军等42人提出的有关给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处理结果。华容区检察院积极与华容区法院进行沟通,推动法院快速办理建材公司申请执行的其他案件,帮助企业尽快实现债权。在法检共同推动下,以此前的和解协议为基础,王某军等42人与建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2023年5月6日,华容区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建材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王某军等42人劳动报酬10万余元。后建材公司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工作延伸。华容区检察院与当地人社、司法行政、法院等单位联合会签《关于健全民事行政检察与民事行政审判、法律援助、劳动保障监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推动解决农民工工资欠薪问题常态化开展;与司法行政、民政、人社、市场监管、妇联、残联等单位会签《关于建立民事支持起诉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助推支持起诉工作规范化开展;广泛宣传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小程序,积极开展送法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活动,并与社区、村委会建立常态化联动普法机制,帮助农民工提高维权意识。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件时,应当强化全局观念、系统思维,统筹兼顾保障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与保障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对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不能即时履行的,可以联合人民法院开展工作,共同推动将和解协议转化为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本案中,检察机关将矛盾化解工作贯穿办案始终,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矛盾化解工作,帮助农民工追回欠薪,解决农民工急难愁盼问题,同时充分考虑企业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因市场变化等因素暂时无力支付工人工资,引导农民工与企业找到利益平衡点,为企业恢复正常经营提供缓冲期,服务保障企业长远发展;基于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不能即时履行的实际情况,检察机关主动对接人民法院,推动双方当事人以和解协议为基础达成调解,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案例二

  尹某凤等4人与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河南某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育公司)将某职业技术学院一期项目消防工程发包给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2019年11月,科技公司委托樊某作为上述消防工程的项目经理,负责工程施工履约管理、工程结算、资金支付等事宜。2021年1月,教育公司、科技公司、某职业技术学院三方达成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书,约定由某职业技术学院承接原教育公司的合同权利义务。教育公司已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科技公司出具《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书》,保证“科技公司雇佣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如因农民工工资发生任何纠纷由科技公司负全部责任”。2023年1月,尹某凤等4人受雇为科技公司承包的上述项目提供劳务。2023年2月,樊某向尹某凤等4人出具对账单,载明“未付金额45754-2500=43254元”。2023年5月,科技公司向尹某凤等4人出具委托代付函,内容为“尹某凤等4人工资合计43254元,我司同意某职业技术学院一期消防代付该笔工资费用”。尹某凤等4人向科技公司、某职业技术

  学院索要劳务报酬无果,多次向河南省林州市劳动监察大队、信访局、人社局反映情况,请求帮助解决问题,但未能得到有效处理。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情况。2024年1月,河南省林州市劳动监察大队根据与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林州市检察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林州市法院)、河南省林州市公安局共同签订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协作配合机制实施意见》,向林州市检察院移送案件线索。尹某凤等4人向林州市检察院提出支持起诉申请,该院审查后予以受理。

  审查过程。林州市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查明案件基本情况。通过询问尹某凤等4人,核实欠薪数额;了解到科技公司住所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目前公司负责人、工作人员电话均无人接听;经向工程发包方教育公司了解,发包方已根据工程进度向科技公司支付工程款,科技公司曾出具《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书》,承诺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二是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尹某凤等4人未签订劳务合同,亦无劳务报酬欠条,仅有项目经理樊某出具的对账单。尹某凤等4人反映,科技公司曾向其出具委托代付函,能够进一步印证欠薪事实。但委托代付函已交由某职业技术学院。检察机关遂协助当事人收集委托代付函,进一步补强欠薪证据。三是做好法律释明工作。检察机关向当事人释明本案请求权基础、如何提出诉讼请求等事项,但尹某凤等4人坚持将教育公司、樊某也列为被告,检察机关充分尊重当事人独立行使诉权。四是考虑到尹某凤等4人诉讼能力弱、家庭经济较为困难,林州市检察院依托协作机制,对接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律师,并协助尹某凤等4人向法院申请缓缴案件受理费,打通诉讼绿色通道。

  支持起诉意见。2024年1月12日,林州市检察院向林州市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认为,尹某凤等4人为科技公司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合同法律关系,科技公司应当支付劳务报酬。对尹某凤等4人要求教育公司以及樊某共同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检察机关认为该诉讼请求明显不成立,向申请人释明原因后,未予支持。

  处理结果。林州市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判令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尹某凤等4人工资款共计43254元。

  工作延伸。针对当地建筑行业劳务市场欠薪问题,林州市检察院与林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信访局联合召开关于劳动者权益保障协作共治座谈会,推动相关部门建立长效机制,排查欠薪隐患,创新监管模式,完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为提高农民工维权意识,林州市检察院开展普法进工地活动,通过发放宣传材料、现场答疑等方式,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鼓励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一)加强调查核实,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农民工因诉讼能力欠缺、证据意识不足等原因,在与用工者形成劳务关系时,一般为口头协商。欠缺书面劳务合同往往导致农民工维权时处于弱势地位。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支持起诉职能,最大程度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本案中,检察机关协助当事人收集固定证据,认定欠薪事实,为农民工群体起诉维权提供帮助,使其通过诉讼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二)检察机关在尊重当事人独立行使诉权基础上依法支持起诉。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应当依法提出,不得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同时,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并非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简单复制,对于明显不成立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请求中明显不成立的部分,检察机关不予支持。本案中,检察机关认为尹某凤等4人要求教育公司以及樊某共同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明显不成立,在向申请人释明原因后,不予支持,对类案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三

  张某金与慈溪市某门窗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至2023年4月间,四川泸州籍务工者张某金在周某开办的浙江慈溪市某门窗厂(以下简称门窗厂)工作,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4月1日,周某安排张某金至客户单位拆吊顶,张某金在工作中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张某金被送往医院就医,医院诊断结果为左侧多根肋骨骨折,张某金住院治疗8天。其间,周某陆续支付张某金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金2.05万元,但未依法足额赔付。张某金出院后,多次联系周某协商工伤损害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金向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因无法提供门窗厂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等证据材料证明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申请被拒。张某金作为家中唯一劳动力,因受伤未完全康复无法工作,且赔偿金未到位,其家庭陷入困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情况。张某金向宁波市泸州商会农民工服务中心求助,该维权线索被移送至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泸州市检察院)。2023年7月10日,泸州市检察院根据与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宁波市检察院)会签的《关于建立民事支持起诉跨区域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将线索移送至宁波市检察院。因张某金工作地和事发地均在宁波慈溪,宁波市检察院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慈溪市检察院)。慈溪市检察院经初步审查,认为张某金在证据收集、申请工伤鉴定等方面存在困难,诉讼能力弱,决定受理该案。

  审查过程。慈溪市检察院依靠支持起诉跨区域协作机制,联合泸州检察机关审查查明:张某金在门窗厂工作期间,周某未按规定与张某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金受伤后,门窗厂拒绝出面申请工伤认定;张某金仅有与周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周某定期的微信转账记录,无法提供门窗厂营业执照、上下班打卡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其与门窗厂具有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故无法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检察机关与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协调,为张某金指派律师处理诉讼相关事宜;依据慈溪市检察院牵头14家单位出台的《关于在民事支持起诉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联系人社局工伤认定部门,帮助张某金咨询工伤认定相关事项。在检察机关的帮助下,工伤认定部门依职权调取用人单位相关资料后,着手开展工伤认定工作。

  处理结果。周某一直以工厂经营不善、资金周转不开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赔偿金。为实质性解决争议纠纷,检察机关多次走访门窗厂,向周某释法说理,并邀请当地镇政府、司法所协同开展矛盾化解工作,从法理上向周某讲明逃避承担责任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可能给门窗厂声誉带来的不良影响,从情理上向周某讲明张某金在岗工作多年,目前因受伤家庭陷入困境的实际情况。最终周某同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张某金支付工伤损害赔偿金。2023年7月24日,周某与张某金达成和解协议,依据工伤损害赔偿标准,由周某一次性支付张某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5.7万元,双方劳动关系于同日解除。扣除已支付的2.05万元,周某于和解协议签订当天即时履行3.65万元。

  【典型意义】

  跨区域民事支持起诉协作机制是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立足外出务工人员跨区域流动现状,以“检察一体化”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对于打破地域界限、帮助弱势群体解决“起诉难”、形成检察机关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合力、推动支持起诉制度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浙江、四川两地检察机关依靠民事支持起诉跨区域协作机制,从案件线索移送、协作调查取证、联合办案、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协作,搭建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护跨区域平台,帮助当事人解决在讨要薪资、工伤认定等方面存在的维权困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四

  梁某霞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梁某霞与丈夫宋某峰于2007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宋某云。宋某峰婚后经常酗酒,酒后对梁某霞殴打、谩骂,打砸家中物品,梁某霞多次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2022年1月11日,梁某霞向法院起诉离婚,宋某峰写下保证书,承诺不再酗酒、家暴,梁某霞在亲友劝说下撤回起诉。之后,宋某峰不改恶习,仍然经常殴打、谩骂梁某霞,梁某霞搬离住处与宋某峰分居。宋某峰跟踪、尾随梁某霞到其临时住所、工作地点滋事,致使梁某霞无法正常生活工作。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情况。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伊旗检察院)在推进“为民办实事”工作中,与当地妇联建立维护妇女权益工作协作机制,发现本案线索。梁某霞认为自身人身安全和生活安宁受到威胁,希望得到法律帮助。伊旗检察院向梁某霞阐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有关规定,阐明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2022年11月14日,梁某霞申请检察机关支持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检察机关审查后予以受理。

  审查过程。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协助梁某霞向公安派出所调取家暴警情接处警记录;协助梁某霞向其之前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调取案卷材料;向居委会、受诉法院法官了解梁某霞家庭情况以及矛盾调处过程;帮助梁某霞梳理其拍摄的宋某峰家暴的音频视频、伤情照片等证据材料。检察机关经审查查明:宋某峰婚后经常酗酒,多次对梁某霞实施家暴,经多方调解教育仍不改恶习,且不愿协议离婚;梁某霞全职在家照顾老人和孩子,家中积蓄被宋某峰掌握;梁某霞与宋某峰分居后无固定住所,临时租住在某小区车库,生活艰苦。

  支持起诉意见。伊旗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禁止家庭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宋某峰多次对梁某霞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侵害梁某霞身心健康,影响梁某霞正常生活工作,梁某霞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遂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

  处理结果。2022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宋某峰对梁某霞实施威胁、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禁止宋某峰骚扰、跟踪、接触梁某霞;禁止宋某峰干扰梁某霞的正常生活。

  工作延伸。一是伊旗检察院联合妇联、公安派出所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同向宋某峰释法说理,指出其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违法性,告诫其尊重人民法院的裁判,禁止再对梁某霞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伊旗检察院与相关单位定期对梁某霞回访,宋某峰未再实施家暴行为。二是多举措帮扶。伊旗检察院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梁某霞发放司法救助金1.5万元;邀请妇联心理咨询师免费为梁某霞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减少家暴产生的心理阴影;引导梁某霞积极参与社区组织的免费技能培训课程,提升自身工作技能。三是伊旗检察院与妇联会签《推进困难妇女群体司法救助协作机制》,明确通过司法救助金以及“伊检关爱”司法救助专项基金,及时给予受家暴、残疾等生活困难妇女帮扶救助。

  【典型意义】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是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的民事案件。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积极探索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特别程序领域延伸,为受家暴妇女撑起“保护伞”,表明检察机关反对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本案中,检察机关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积极开展支持起诉工作,全力维护家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让不敢提起民事诉讼的受家暴妇女平等行使诉权。支持起诉案件不是“一诉了之”,检察机关应当针对家暴案件可能存在持续性、反复性等特点,跟踪了解生效裁判执行情况和当事人现状,持续关注并巩固办案效果。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案后释法说理和定期回访,跟踪了解当事人家庭关系现状,持续督促宋某峰改掉家暴等恶习,引导其理性平和解决婚姻家庭纠纷。

  案例五

  伍某全与黄某凤离婚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伍某全(男,65岁)系精神智力二级残疾人,一直未婚,随父亲伍某彬一起生活。2019年,伍某全家中因征地拆迁,分得两套安置房以及其他安置费用。

  2020年9月,黄某凤(女,67岁)经人介绍与伍某全的父亲伍某彬认识,因对婚后如何照顾伍某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未建立婚姻关系。2021年3月,黄某凤以相亲为名将伍某全带回自己家中居住,进一步了解伍某全家庭情况后,在未建立感情基础的情况下,即于2021年5月24日与伍某全登记结婚。婚后,黄某凤安排伍某全一人居住在黄家老宅,而黄某凤与自己的子女共同居住在黄家新宅,未与伍某全居住在一起。2022年3月,因婚后生活艰难,伍某全自行离开黄某凤家,重新随父亲伍某彬生活。2022年6月2日,伍某全以登记结婚时间较短,婚后双方未共同居住在一起,双方未建立夫妻感情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双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因伍某全未缴纳诉讼费,双流区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2022年11月11日,伍某全父亲向双流区法院申请对伍某全进行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双流区法院判决宣告伍某全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成都市双流区永安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伍某彬为伍某全的监护人。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情况。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双流区检察院)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中,与双流区残疾人联合会就残疾人权益保护定期座谈时获悉,老年智力残疾人伍某全想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因智力残疾导致其在收集固定证据等方面存在较大困难,希望检察机关提供帮助。经当事人申请,双流区检察院依法受理该案。

  审查过程。案件受理后,检察机关先后走访法院、民政局、社区居委会,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实地查看伍某全婚后的住处,深入了解伍某全智力状况、与黄某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生活情况以及双方财产情况。经调查核实查明:黄某凤与伍某全认识不久即结婚,并无感情基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凤让伍某全居住在部分坍塌的老宅甚至让其睡鸡棚,不给钱治病,未尽到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也未履行好监护职责;伍某全具有与黄某凤离婚的迫切要求。伍某全系老年智力残疾人,无法充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如果继续维持伍某全与黄某凤之间的婚姻关系,会更加不利于伍某全合法权益的保护。

  支持起诉意见。2023年5月25日,双流区检察院依法向双流区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伍某全提起与黄某凤离婚的诉讼。庭审中,检察机关以支持起诉人的名义依法出席法庭并当庭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

  处理结果。2023年10月24日,双流区法院采纳双流区检察院的支持起诉意见,判决准予伍某全与黄某凤离婚。

  工作延伸。本案办结后,双流区检察院联合双流区残疾人联合会、双流区民政局对伍某全离婚后的生活情况进行回访;邀请心理工作者与伍某全深入谈心、疏导情绪,帮助其建立生活信心;推动社区为伍某全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帮助其生活步入正轨。针对残疾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权益保障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双流区检察院与双流区残疾人联合会、双流区民政局会签《关于加强残疾人婚姻合法权益保障的协作机制》。

  【典型意义】 

  (一)积极履行支持起诉职能,维护老年智力残疾人婚姻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对智力残疾人结婚进行限制,智力残疾人的婚姻自主权应在更大范围内得到保障。未与智力残疾人建立感情即结婚,婚后不履行夫妻间扶养义务和监护职责,且可能侵害智力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与夫妻间相互忠诚、相互关爱的价值取向相悖,有损婚姻关系之维护。本案中,伍某全具有强烈离婚意愿,但囿于自身年龄、智力等原因,伍某全诉讼能力弱,检察机关依法支持其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通过办案倡导良好家德家风建设。

  (二)对支持未成年人、家庭暴力受害人、智力残疾人等当事人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席法庭。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不派员出席法庭。但对于支持未成年人、家庭暴力受害人、智力残疾人起诉等确有出庭必要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商人民法院派员出席法庭,保证当事人平等行使诉权。本案中,检察机关以支持起诉人的名义依法出席法庭并当庭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有力维护伍某全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

  黄某娣与林某谦、林某良赡养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黄某娣现年68岁,与丈夫林某发育有两子,长子林某谦、次子林某良。林某发于1986年突发疾病去世后,黄某娣离开原居住地外出务工,林某谦和林某良二人由祖母梁某女抚养至成年。自林某发去世,黄某娣与梁某女的婆媳关系逐渐恶化,黄某娣曾多次提出回原住所与其儿子共同居住,但均遭到梁某女及其家属拒绝。因长期不能共同生活,黄某娣与林某谦、林某良的母子感情逐渐疏远。近年来,黄某娣因年老患病丧失劳动能力。2022年5月以前,林某谦每月给予黄某娣200元至400元不等的赡养费,之后不再支付。2022年6月,黄某娣起诉林某谦、林某良支付赡养费,经调解,黄某娣申请撤诉。林某谦支付赡养费至2022年9月,后未再支付赡养费。林某良成年后从未向黄某娣支付过赡养费。黄某娣现每月领取180元农村养老金,租房居住,每月房屋租金为250元。黄某娣无其他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医药费、生活费,生活陷入困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情况。2022年11月4日,黄某娣因林某谦和林某良二人不履行赡养义务,向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广宁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予以受理。

  审查过程。广宁县检察院围绕申请人的诉讼能力、家庭状况等依法进行审查,查明:黄某娣常年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和固定居所,生活困难,诉讼能力弱。鉴于本案属于家庭纠纷,检察机关积极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林某谦、林某良以其母亲没有尽到抚养责任、家庭困难等理由拒不分担老人的医疗费、生活费。因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诉前和解。

  支持起诉意见。2022年11月7日,广宁县检察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认为,敬老爱老、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林某谦、林某良拒不支付赡养费,违反法律规定,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2022年12月17日,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法院认为,黄某娣年老体弱,经济来源有限,符合法律上“生活困难”的情况,故对黄某娣要求林某谦、林某良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判决:林某谦、林某良从2022年12月起每月15日前每人各支付350元赡养费给黄某娣,直至其去世为止。一审判决后,广宁县检察院再次对林某谦、林某良开展释法说理,助力家庭矛盾的化解和受损亲情的修复。

  工作延伸。案件办结后,广宁县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回访,跟踪了解黄某娣身体、生活现状和生效裁判履行情况。黄某娣反映,一审判决生效后,林某谦、林某良均能按照判决书履行给付赡养费的义务,平时定期探望并主动关心自己身体和生活状况。黄某娣对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和帮助修复母子关系表示感谢。为进一步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广宁县检察院通过运用新媒体和送法进社区,加强以案释法,广泛凝聚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共识。

  【典型意义】

  赡养纠纷系家庭内部纠纷,除涉及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外,更涉及情感、心理、伦理等复杂因素。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当注重做好亲情修复,避免让诉讼加剧对抗和紧张关系。本案中,当事人未能达成和解协议诉至法院,检察机关持续做好亲情感化、释法说理等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案件办结后,积极开展跟踪回访和法治教育,引导当事人履行赡养义务,最大限度地修复受损的家庭关系,引导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

  案例七

  刘某枝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9日5时33分,郭某霞驾驶小轿车行驶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东街伊克昭公园北门门前道路时,因过度疲劳将骑行人力三轮车的刘某枝(75岁)撞倒,造成刘某枝左侧胫骨平台骨折、左侧腓骨小头骨折、闭合性颅脑损伤,住院治疗25天。小轿车所有人为王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100万元)。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郭某霞负全部责任,刘某枝无责任。刘某枝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花费16878.26元,保险公司仅垫付医疗费5000元。事故发生后,刘某枝未得到足额赔付。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情况。刘某枝向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司法局(以下简称东胜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东胜区司法局依据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东胜区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胜区法院)共同会签的《关于加强支持起诉与法律援助协作配合实施办法》,向东胜区检察院移送支持起诉案件线索。刘某枝于2023年3月7日向东胜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审查过程。检察机关经审查查明:刘某枝现年75岁,于1969年至1975年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服役,退役后在老家山西兴县务农,之后随儿子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打工并照顾孙子,无退休工资,平时靠做小板凳售卖维持生计,无固定收入,目前患有心脏病。刘某枝妻子因患病无劳动能力,子女没有稳定收入。交通事故导致刘某枝家庭陷入困境。

  支持起诉意见。2023年3月20日,东胜区检察院向东胜区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认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刘某枝理应得到足额赔偿。东胜区法院依据《关于加强支持起诉与法律援助协作配合实施办法》,开通绿色通道,于当日受理并立案。

  处理结果。2023年4月13日,东胜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某保险公司向刘某枝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8812.37元。

  工作延伸。检察机关依据与东胜区红十字会合作设立的“天骄情·东检蓝”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依法向刘某枝发放司法救助金2万元。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对刘某枝进行回访,实地了解其身体恢复情况及生活情况,刘某枝表示其身体已基本恢复正常,获得的赔偿款和司法救助金有效解决其燃眉之急。为进一步形成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工作合力,检察机关联合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人社局等单位会签《关于建立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工作协同、信息通报、线索移送、矛盾化解等工作机制。

  【典型意义】

  对于确有支持起诉必要的情形,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支持,让公民依法享有诉权、有效行使诉权;在办案中,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向本院或有关司法救助部门移送线索,形成“支持起诉+司法救助”机制。本案中,刘某枝系75岁的退役军人,起诉维权存在障碍,检察机关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履行支持起诉职能,切实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基于刘某枝符合国家关于退役军人的司法救助条件,检察机关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帮助其摆脱生活困境,将党和政府对困难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

  编辑:苏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