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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庸之恶与司法之善
2020-08-31 10:40:00  来源:检察日报

  社会上时有发生的“微违法”事件——违反交通规则而酿成重大交通事故、乱搭乱建而扰乱城市管理秩序等等,被送上法庭的行为人可能在一开始也会有“我只是众多违法者中的微不足道的一个”“别人都这么做,我是无辜的”诸如此类的自我辩护。当看到自己所处集体的大多数都在犯罪,当自己在集体中只是扮演极其微小的角色,是否就意味着可以因集体性的责任而使得个人的罪行不受评价?

  陈静

  

  阿伦特《艾希曼在耶路撒冷》封面

  

  电影《最终行动》忠实再现了审判艾希曼的场景

  

  活捉艾希曼的“以色列英雄”拉菲·埃坦

  1960年,罪恶昭彰的纳粹战犯艾希曼被俘,其即将面临的是法庭的审判,哲学家汉娜·阿伦特受邀以记者身份参与审判纳粹战俘艾希曼。

  艾希曼是二战时期将犹太人送往集中营并完成屠杀作业的主要负责人,其罪行罄竹难书,被处以绞刑的结果丝毫不会使人意外。但是,阿伦特在《纽约客》杂志相继发表的五篇报道却令当时的众人难以接受,甚至让无数民众认为这是对犹太人的诋毁与侮辱。此后,5篇报道被集结成书,名为《艾希曼在耶路撒冷——一篇关于“平庸之恶”的报告》。在这本书中,阿伦特提出了“平庸之恶”的概念。之后,其学生杰罗姆·科恩又将阿伦特生平最后10年的讲演、报告以及随笔进行整理,形成编著《反抗平庸之恶》。而这一编著正是充分表达了阿伦特在晚年发展判断理论的问题意识,展现了其思辨的心路历程。在阿伦特看来,平庸之恶,意味着不加思考,当个体在毫无犯罪动机之下作恶,就意味着丧失了判断善恶是非的能力。

  身为犹太人的阿伦特与所有曾经的犹太流亡者一样,经历过数月的集中营生活,经历过与死亡近距离接触的瞬间。在所有犹太人眼中,艾希曼这个名字简直就是“恶魔”的代名词。但是,当阿伦特真正看到坐在庭审现场的艾希曼时,她还是不由得感到失望与惊讶,因为眼前的这个杀人恶魔,与自己以为的凶神恶煞的形象相差甚远,不但不粗野,甚至还表现得有些唯唯诺诺。当她将所见所闻所感形成文字并公之于众,广大的犹太民众实在无法接受,他们无法接受艾希曼居然不是恶魔的说法。

  但是,事实即是如此,在阿伦特的眼中,艾希曼非但不是恶魔,相反,还是一个“正常的人”。他之所以会签发处死犹太人的命令单,不是源于对犹太人的歧视,也没有暴虐无度的倾向,而是因为他完全不动脑子,就像机器一样麻木和顺从,就像是一只被外力驱动着的齿轮。正如艾希曼在接受审判时为自己辩护的那样:我只是一个零件,一个可以替换的零件,任何人如果当时身处我的位置都会这样做的。我之所以站在这里受审,纯属是偶然而已。通过艾希曼在法庭上的陈述,可以看出,艾希曼其实并没有对犹太人恨之入骨。为此,他认为自己自始至终所做的一切,都只是在执行自上而下的命令。

  “是纯粹的不假思索,让他成为了当时最大的罪犯之一。”阿伦特在文章中写道。

  阿伦特用“平庸之恶”来形容艾希曼所犯下的罪行,“艾希曼既不阴险奸诈,也不凶横,更不像理查三世那样决心要‘摆出一副恶人的相貌来’。恐怕除了热心于自己的晋升,他没有其他任何动机。这种热心本身绝不是犯罪……他并不愚蠢,却完全没有思想。这种脱离现实与无思想,即可发挥潜伏在人类中所有恶的本能,这种表现出其巨大能量的事实,正是我们在耶路撒冷学到的教训。”艾希曼的不加思考导致其一步步走向罪大恶极的深渊。

  基于此,有人提出了“集体罪恶”的观点,简而言之,就是法不责众,一旦某一集体的所有人都有罪,就意味着没有人有罪,“没有一滴雨会认为自己造成了洪灾”。立足于犯罪人的心理,我们似乎可以分析出以下结论:当一个恶行的链条足够长,长到处在这个链条每一个环节中的人都看不到链条的全貌,那么,这个链条上的每一个人似乎都有理由觉得自己是无辜的。比如社会上时有发生的“微违法”事件——违反交通规则而酿成重大交通事故、乱搭乱建而扰乱城市管理秩序等等,被送上法庭的行为人可能在一开始也会有“我只是众多违法者中的微不足道的一个”“别人都这么做,我是无辜的”诸如此类的自我辩护。当看到自己所处集体的大多数都在犯罪,当自己在集体中只是扮演极其微小的角色,是否就意味着可以因集体性的责任而使得个人的罪行不受审判?对此,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站在法律视角,法律责任是个人对自己所犯下罪行承担的相应罪责。不管是责任的追究还是涉及到后续的赔偿等问题,都会最终指涉到个人。也就是说,法律责任是带有人格性的,即使是涉及到单位或者某一个集体的犯罪,罪行、责任、执行的内容最终都会由个人具体承担。对此,我们也就无法借由诸如“零件”、历史形势、历史目标等集体性的概念来辩解个人的罪行。平庸之恶也是恶,哪怕全无作恶动机,也没有人可以逃避个人的责任。

  如何避免平庸之恶?阿伦特认为最好的方式就是思考。因为只有“个体那虽不必然能抵制但可以预防恶行、拒绝恶甚至不被恶引诱的倾向”才能要求每一个人,而不仅仅是要求哲学家或者其他知识分子去注意道德。正是这种倾向推动着人去判断与思考,而判断与思考又使人时刻维持道德的倾向。阿伦特一再强调,像艾希曼这样不加思考的“牺牲品”可以“毁掉整个世界”,当整个社会缺乏批判性的思考,就容易理解为何那么多人都跟着希特勒的脚步跑了。阿伦特相信,唯有思考,能对作恶起到遏制作用。那么,在刑事司法视野下,当平庸之恶还是裹挟着现实而来,我们开始思考,究竟又该如何展现司法之善呢?

  一方面,体现在刑法解释上。人是感情的动物,司法者也是具有感情与价值判断的社会人,只要还是司法者在进行司法活动,他就一直在解释刑法,但司法的中立性又决定了司法者必须时刻保持理性的判断。为此,刑法解释不是毫无限度。最基本的要求是刑法解释不能偏离罪刑法定的界限,不能做任意的解释,更不能机械地沦为法条的奴隶。一旦司法成为不加思考的机械运作,一旦法律解释不再拥有理性的判断,司法裹挟着非理性与无思考陷入平庸之恶的泥淖,司法的认同感在社会民众面前便会轰然崩塌。

  另一方面,则体现在诉讼程序中。程序的正义,是所有人都能看得见的正义,实体公正的实现需要程序的外在保障。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系列证据规则,保证证据的形式与内容都符合刑事诉讼的公正性。证据是司法的灵魂,司法的公正要求证据在形式与内容上的无瑕疵。《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严格把关刑事诉讼证据在形式与内容上的客观性与合法性,还就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操作规程进行了规范,这是司法之善的重要体现。

  司法之善是对人的一种关怀,司法公正也是人的一种内心感受。人们心里能否获得公正感以及能否感知到司法之善,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但我们又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加以验证。这就给每一位司法者带来考验,需要在法律解释上、在诉讼过程中,在司法活动的方方面面,保持理性的思考与判断,以司法善与关怀的光照亮人间。

  编辑:仲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