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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市人民检察院队伍教育整顿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2021-04-29 09:02:00  来源:新沂市检察院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检察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能如实记录报告的。

  2、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

  3、超越职权私自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不正当要求、倾向性意见或案件定性等处理意见的;超出职权范围、违反规定向承办检察官为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亲属转递涉案材料、通风报信的。

  4、在受到干扰的情况下,不能正确履职办案,违规违法处理案件的。

  5、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交往,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将原委托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更换为自己熟悉的律师;接受当事人及其亲属、律师的礼品、礼金、购物卡或其他利益的。

  6、检察官的配偶、子女,在新沂市辖区内,担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或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7、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借用交通工具或其它贵重物品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二、违反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和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1、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以他人名义开办企业参与经营活动,投资入股获取经济利益的。

  2、检察人员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3、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4、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新沂市辖区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

  5、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的。

  6、以检察人员身份为他人提供担保,逾期不能履行担保责任,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7、检察人员或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其他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三、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

  1、本院其他业务部门不及时向负责侦查部门移送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相关职务犯罪线索,或者负责侦查部门对线索不及时审查,对线索的评估、初核不够及时,个别案件线索核查时间过长的;利用检察权,渎职卸责、压案不办的。

  2、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

  3、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

  4、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

  5、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或者对依法应当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

  7、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的。

  8、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不进行核实,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9、对发生错案的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

  四、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1、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报请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2、对于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出现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

  3、对于审判人员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4、对其它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5、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暂予监外执行,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

  6、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暂予监外执行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的。

  7、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

  8、在假释执行监督过程中,对发现假释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等规定监督不力的。

  五、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1、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违反《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的。

  2、充当司法掮客。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检察院间工作关系、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的。

  六、违规查封扣押处置涉案财物问题

  1、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未及时存入唯一合规账户、办理入库保管手续,或者未及时向案件管理部门登记,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

  2、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

  3、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后,未在三十日以内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

  七、司法不规范问题

  1、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不认真履行教育转化、刑事和解等主导责任,对犯罪嫌疑人释法说理、教育转化不到位,听取被害人意见不充分;不真正开展量刑协商工作,有的案件没有在听取辩护人或值班律师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充分的控辩协商,存在胁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形的。

  2、司法为民空头承诺,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制度不到位、回复质量不高的;业务部门反馈群众来信办理结果不主动、不及时,7日内程序性回复不到位、3个月内案件办理结果答复质效不高,不愿当面向当事人释法说理,书面回复流于形式。对部分信访群众“踢皮球”,对群众利益诉求敷衍塞责,接待当事人和来访群众态度生硬、冷硬横推的。

  编辑:丁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