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印管理制度
2016-12-22 15:43:00  来源:

    

  为适应检察工作需要,进一步提高打印公文质量和工作效率,严格打印审批手续,切实降低蜡纸等耗材,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  以院文件头和简报头打印的,经检察长签发; 

  二、  各部门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材料底稿第一页应使用规定的拟稿纸,根据本种文件的规定格式写清楚,并注明打印数量,送交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签字后,方可打印。特殊情况,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字(法律文书除外); 

  三、  文印员收到拟稿后,要认真检查是否清楚,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四、  本院及外单位复印法律文书、材料时,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复印,文印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复印材料。非文印人员不得自行操作文印设备; 

  五、  文印工作要求快速、准确、急件急办,一般材料不得超过两天,每周材料当周清理完毕,注意保守文件秘密; 

  六、  文件校对由拟稿人负责;重新打印的,按新文件履行手续; 

  七、  各部门及文印人员要厉行节约,不得浪费文印材料,造成浪费的由责任人包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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