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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2022-11-14 10:05:00  来源:新沂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新检行公建〔2022〕26号

  新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你单位怠于履行市场监管管理职责,可能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

  “特美氢气会所”位于新沂市钟吾路158号华丰商城钟吾路F1,“德氢氢气会所”位于新沂市公园路人民公园(市府路)东侧。以上氢气馆经营过程中,在店门上张贴宣传牌,宣称吸氢气、喝氢水可以有“好身体、好睡眠”,但不能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宣传张贴所称功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虚假宣传,系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你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对以上氢气馆的违法经营行为未能发现并依法查处,存在怠于履职的情况。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沂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徐委办〔2019〕21号),你局负有“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负责组织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各类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案件;......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查处价格收受非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的职责。你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对“德氢”、“特美”氢气馆的违法经营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存在怠于履职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建议你局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个体经营者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良好社会氛围。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院。

  2022年9月22日

  编辑:苏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