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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2020-11-17 15:27:00  来源:新沂市检察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新检民行行公建〔2020〕31号

  新沂市城市管理局:

  随着国家路网、管网建设不断发展升级,窨井盖(以下简称“井盖”)遍布城乡各个角落。井盖的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本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城区部分路段井盖存在井盖破损变形、与路面凸凹不平、井盖下沉及施工期间未对地面裸露窨井加放井盖,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等问题,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

  1.新沂市新安街道花厅东路春华小学南侧路段井盖高出路面五公分左右;

  2.新沂市新安街道轻工路路段(大桥路与建业西路间)两侧非机动车道井盖高出路面五公分左右,且井盖与路面间未平整连接,井盖周边存在坑洼;

  3.新沂市新安街道花厅路第八中学南侧施工后未及时加放井盖,窨井裸露;

  4.新沂市新安街道北京路市府花园至市第一中学路段北侧非机动车道多个井盖破损,长时间无人更换;

  5.新沂市新安街道建业路德克士南侧路口井盖损坏变形、不平整;

  6.新沂市经济开发区上海路及神井大道多处井盖破损、缺失,无人更换。

  新沂市城区多个路段存在井盖破损变形、与路面凸凹不平、井盖下沉及施工期间未对地面裸露窨井加放井盖,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等问题,存在安全隐患。市民通过论坛等媒体反映,2020年6月2日在新沂市三山路一名儿童踩踏井盖掉进窨井,同时反映国际商贸城附近也发生过人员坠井事件,建议城建部门彻底排查全市井盖隐患问题,维护群众脚下安全。

  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新沂市城市管理局作为新沂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内道路中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管理,并负责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的职责。上述问题的存在暴露城市管理局对于城市基础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存在怠于履职的问题,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井盖虽小,但遍布各处。每一起涉窨井伤亡事故对于受害人及其家庭都是难以平复甚至无法挽回的创伤。井盖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城市管理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为了维护、确保生产生活安全,通过“小井盖”维护“大民生”。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单位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一)高度重视井盖管理工作,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全面排查,对遗失、损坏井盖等公用设施及时进行管护,确保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

  (三)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畅通信息搜集渠道,及时发现并修复和维护市政公用设施。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本院。

  2020年8月14日

  编辑:丁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