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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路夫妻”为牟利而生育 新沂市检察官:出卖亲生子女犯罪
2019-08-15 18:25:00  来源:新沂市检察院

  都说虎毒不食子,但仍有一些狠心的父母将生育作为获利手段,把自己的亲生子女当作商品一样出卖,真可谓生而不养枉为人父母!

  “这孩子不能打掉,不如生下来换些钱花,让别人替我们养大,反正他永远都是我的血脉!”2014年春节前后,孙某贤得知同居女友张某莉怀孕后说道。

  2013年底,刚刚离婚的孙某贤在酒吧结识了张某莉,二人结为舞伴后渐生情愫。时隔不久,当年36岁的张某莉便和丈夫协议离婚,与长其7岁的孙某贤同居在一起。不曾想,沉溺于吃喝玩乐的孙某贤正是因为长期不务正业才结束了上一段婚姻,与张某莉同居后仍未改掉之前种种恶习。因此,在得知女友意外怀孕后,孙某贤立即想到出卖孩子可以作为生财之道,便说服张某莉把孩子生下来,自己则通过朋友提前联系好买家。而被“爱情”冲昏头脑的张某莉对孙某贤言听计从,于是在2014年9月13日张某莉生下一名女婴后,当天孩子即以3.6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一毛姓男子。经受生育痛楚的也不是自己,尝到甜头的孙某贤并未休止,不久又和张某莉商量生育敛财计划,随后在2015年11月份,将二人生育的一名男婴以4.2万元的价格出卖给曾某,所获钱款皆用于日常挥霍。

  充斥着贪婪、懒惰和罪过的感情注定不会长久。随着年龄的增长,年近四十的张某莉身体已不宜生育,而孙某贤也逐渐撕开虚伪的面目,开始疏远这位同居四年有余的女友。2018年5月,感受到欺骗的张某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随后孙某贤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孙某贤认为“送养”自己的亲生子女并未触犯法律。殊不知,就算是亲生父母“送养”自己的亲生子女,但收取明显高于营养费等费用的巨额钱财,同样也是犯罪。更何况,孙某贤在孩子未出生即已联系到买家,每次厚颜无耻地讨价还价,这种卑劣的行径本身就是赤裸裸的出卖。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儿童犯罪的意见》中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等等情形,都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新沂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贤、张某莉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二人的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鉴于被告人张某莉系自首,悔罪态度较好,予以减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孙某贤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莉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此外,案中涉及的毛某、曾某基于收养的目的,高价收买他人生育的婴儿,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也均受到相应的处罚。目前,两名无辜的孩子正以最有利于他们成长的方式被妥善监护。

  【检察官说法】儿童亲权不容侵犯。出卖亲生子女不仅严重侵犯婴幼儿的人身权益,而且败坏了社会道德,助长了拐卖儿童犯罪。孩子不是父母的私人“财产”,更不是任人交易的商品,虽然父母对他们享有监护权,但子女和父母在法律上同为独立的个体,即使是父母也不能侵犯子女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而不养,父母之罪,既生之,则养之,但愿每一名孩子的成长都有父母温情的陪伴。

  编辑:魏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