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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市院:胡某、李某某等六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公益诉讼案
2018-12-26 09:45:00  来源:新沂检察院

  案情:

  2016年4月至2018年3月间,胡某、李某某等六名被告人在明知骆马湖为禁渔区且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采用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渔获物90至2800余公斤不等,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新沂市检察院审查认为,电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确禁止使用的禁用渔法,是一种不分品种和大小的灭绝性捕捞行为,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及其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应在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犯罪的同时,依法追究被告人侵害生态环境的民事赔偿责任,彰显司法权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经报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特色亮点:

  该三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系徐州地区提起的首例非法捕捞类案件公益诉讼。被告胡某、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达5000余斤,也是近年来办理的淡水湖水域最大的一起非法捕捞案件。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该案后,承办人即与公安机关对接,提前审查该案,多次至铁检、铁法沟通公益诉讼事宜,与公安、渔政、铁检、铁法开联系会议,明确该类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方向;委托骆马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关于胡某、李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案渔业资源损失评估及修复意见》,并联系物价部门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计算该三起案件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量及需要缴纳的渔业资源损害赔偿金。2018年6月12日,我院对该三起案件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六名被告人支付1620元至20145元不等的渔业资源损害赔偿金,将赔偿款项缴纳至骆马湖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该办公室代为购买鱼种放流湖区。2018年7月12日,该三起案件在新沂市水警大队集中开庭审理,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杜芳及员额检察官武红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200余名渔民代表旁听了庭审。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针对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公共利益受到的损害、生态修复手段等进行了举证质证、释法说理,逻辑清晰,环环紧扣。六名被告人均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电鱼破坏生态环境的后果,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愿意缴纳渔业资源损害赔偿金。法院当庭宣判六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刑期,没收作案工具,并判令六名被告人向代为修复单位账户缴纳渔业资源损害赔偿金人民币共计28155元。法院判决支持了新沂市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的全部诉讼请求,且六名被告人庭前均已全额缴纳了渔业资源损害赔偿金。庭审结束后,公益诉讼起诉人随同代为修复单位赴案发地骆马湖上,在渔民代表、渔业执法人员等见证下将用渔业资源损害赔偿金购买的160万尾滤食性鲢鳙鱼放流骆马湖,以修复受损的渔业资源,改善和净化水质。本次针对三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集中开庭审理,当庭公开宣判,现场普法教育,有效增殖放流,在震慑犯罪的同时也起到了教育公众的作用,有助于减少渔区内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行为,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生态保护意识。

  编辑:王伟